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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壹攬子支付的利與弊

從患者的角度來看:

1,選項較少

以前是按項目收費的。如果某個項目在醫保範圍內,那麽患者提出要求,也許醫生就能滿足。即使是同壹種藥,患者也會盡量選擇“貴的”,反正花的是“自己的醫保錢”。這種現象在患者進入醫保支付階段時更加明顯。

DRG實施後,部分醫療機構為了達到目的,會盡量選擇低價藥品/耗材/器械,患者失去了原有的選擇權,導致對醫療機構不滿,醫患關系緊張。

2.有的病人被推脫。

因為DRG分組是有權重的,權重在新的績效排名中變得越來越重要,所以醫療機構會“挑選”患者,高權重的患者會去爭奪,而低權重的患者如果住院時間長,就無法滿足住院需求。

很明顯的辦法就是讓患者去其他醫療機構。如果有醫療機構願意照顧,如果醫院不願意接收,那麽這樣的病人會很痛苦,包括病人家屬,也會牽扯到更多的精力去照顧,也會造成醫患關系的緊張。

3.提高自付比例。

壹些醫療機構為了達到包裝價格的要求,直接讓患者支付醫保可以支付的項目,包括藥品、耗材、設備甚至檢查項目。或者在醫院用不上,只能去門診和藥店買,以免被計入住院DRG收費。增加患者的負擔和不便,會影響醫患關系。

再看醫療機構的問題:

1,損失

此前,在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的部分醫院試點中,出現了集團化盈虧現象,甚至醫院收支總余額為虧損。壹方面確實和成本管理有關系,原來醫院管理層的慣性思維導致成本不降反升,反而虧損。另壹方面與病歷首頁的質量和編碼有關。由於臨床與編碼者之間缺乏溝通,“高病低編碼”有損失。美國實施DRG後,壹些醫院倒閉了。

2.歪曲

壹些醫療機構為了“掙錢”,通過編碼“低病高備”來騙取醫保基金,這是虧的反面,在西方社會也出現過。當然,為了降低成本,聘用壹些薪資相對較低的醫務人員,容易導致醫療質量下降,甚至發生醫療事故。

3.比賽

首先是小組賽,哪個更好?加盟率多少才算合理?目前沒有明確的說法,醫保和醫療機構有協商的空間。此外,DRG可以被接受和排除在該集團之外,包括創新技術的使用,因此醫療保險可以接受多少創新仍無定論。

還有醫療機構之間的博弈。新壹輪的績效考核大多是按比例出現的,所以有可能是誰排在前面,誰排在後面,比如CMI值,壹個醫院權重高,CMI容易排在前面,容易出現挑病人的情況;成本指數和時間指數更是如此。壹個醫院只要費用低,住院時間短,就容易排名靠前,所以績效考核導向會影響臨床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