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存續期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期不得少於5年,在具備下列條件時,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可以擴募或者續期:
(1)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托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續期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對開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出現導致基金終止的情況,否則基金將長期存續。
2.基金的變更
以下情況屬於基金的變更,但事前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
(1)改變基金券的認購辦法、交易方式及凈資產值的計算方法。
(2)基金擴募或續期。
(3)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的終止
在下列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批準,基金應該終止,結束營業:
(1)基金封閉期滿,未獲批準續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無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續期內有超過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的連續數量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數量不足100人或基金資產凈額低於5000萬元的。
(3)經基金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4)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5)由於投資方向變更而引起基金合並、撤銷的。
(6)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4.基金的清算
基金終止時,必須組成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