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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第壹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我省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進壹步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四川省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分別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地、州、縣(市、區)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第三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人納入省級管理的養路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中提取3%。第四條 市、地、州、縣(市、區)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從各市、地、州、縣(市、區)收取並留歸其使用的拖拉機養路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中提取3%。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專項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範圍:

(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省級現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重點江河的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水利工程維護和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重點水利工程項目。

(二)市、地、州、縣(市、區)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批準的本地區重點水利工程和現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及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建設;本地區境內的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水利工程維護。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在中央有關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未下達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籌集範圍和提取比例,按月計提並劃入各級財政水利建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由各級水利部門每年年初根據水利建設計劃提出,其中用於城市防洪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各級防汛部門會同城建部門提出方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程序和現有項目管理辦法,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計委等部門審核,送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省級和市、地、州、縣(市、區)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監督與管理。年終,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編制水利建設基金財務決算報表;基本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範圍和提高計提標準,不得隱瞞或虛報應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設基金。對應交而逾期未交的,可由財政部門從該單位的銀行帳戶中直接扣交。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支出,必須按計劃和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坐支、擠占或挪用。第十壹條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與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十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計委、省水電廳備案。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電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