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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聯合會免費做康復的條件

壹.兒童救濟項目

(壹)資助條件:具有本縣戶籍或居住證,0-17周歲,17周歲以下,有康復需求,在指定機構參加康復訓練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自閉癥殘疾兒童。

(二)程序: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家庭家長自願向康復訓練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審批表,再由康復機構統壹匯總,提交縣殘聯審核,審核通過的殘疾兒童可獲得助學金。

(3)培訓時間:

0-6歲殘疾兒童(0-12歲自閉癥)每年康復訓練時間為10個月。7-17 (13-17)的殘疾兒童,每年提供1-3個階段的康復訓練服務,3個月為壹個階段。(0-6周歲,指申請救助當年65438+10月1周歲之前的7周歲;0-12周歲,指申請年份1之前的13周歲;13-17的年齡是指申請救助當年1之前,但在18以下的年齡。)

(4)應用要求:

1.殘疾兒童申請的話需要辦理居住證。不能辦理居住證的,應附上說明材料、監護人的居住證、監護證明(戶口簿等。).

2.申請人應當持殘疾人證或者指定的殘疾評定機構或者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申請。診斷證明應當符合國家傷殘等級四級以上評定標準或者下列規定條件。

(5)申請條件:

1.申領殘疾人證時,應選擇與殘疾類別相對應的救助內容。

2.憑診斷證明申請

(1)視力殘疾

診斷證明的內容應包括:雙眼視覺或視野。

對於無法評定殘疾等級的0-3歲視力殘疾兒童,可根據疾病提供手術和術後康復訓練,如先天性白內障、兒童青光眼、視網膜母細胞瘤(Rb)、早產兒視網膜病(ROP)、持續性原始玻璃體增生(PHPV)、家族性滲出性玻璃體視網膜病變(FEVR)和外層滲出性視網膜病變(Coats病)。

(2)聽力殘疾

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包括:不可逆聽力障礙(包括感音神經性耳聾和混合性耳聾)。

(3)言語殘疾

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包括:大腦或發聲器官的結構、功能損害及損害程度。

(4)身體殘疾

診斷證明的內容應包括:運動功能喪失程度、活動限制和參與限制。

對於無法通過殘疾等級評估的0-3歲身體殘疾兒童,診斷證明以下疾病可提供康復援助:

1中樞和外周神經損傷、疾病或發育異常引起的軀幹或肢體功能障礙,如全局生長遲緩、腦發育不全、腦癱、腦炎後遺癥期、腦血管病後遺癥、腦外傷後遺癥、腦白質軟化、周圍神經病等。

因損傷、疾病或發育異常導致上肢或下肢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如肢體畸形、馬蹄內翻足、肢體發育畸形、骨關節病、運動功能障礙(遺傳性疾病如腫瘤、先天性代謝病和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多關節攣縮、嚴重先天性肌性斜頸、重癥肌無力、肌營養不良等疾病)。

由損傷、疾病或發育異常引起的脊柱和骨盆的畸形或功能障礙,如脊髓損傷、脊柱側凸(大於45度)、脊髓疾病、強直性脊柱炎、骨盆脫位、髖臼發育不良、先天性髖關節脫位等疾病。

(5)智力殘疾

診斷證明的內容應包括:智力發育水平(發育商或智商)和社會適應能力。

(6)自閉癥

診斷證明的內容應包括:自閉癥診斷。

殘疾人聯合會或者指定的康復機構應當根據診斷證明和相關文件的內容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是否可以提供康復救助。

(六)康復訓練救助標準

康復訓練課程及要求按照《廣西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廣西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規範的通知》(桂殘聯字[2021]4號)執行。

1.0-6歲肢體殘疾、智力殘疾、自閉癥兒童:康復訓練按日結算,每周康復訓練不超過5天,每天不少於3項。救助標準為95元/天。

2.7歲以上身心障礙兒童和13歲以上自閉癥兒童:每周訓練時間不少於3小時,其中壹對壹訓練不少於1小時,救助標準為250元/周。

3.7-12歲自閉癥兒童:95元/天或250元/周,自主選擇康復服務形式,課程按相應標準執行。

4.0-6歲聽力言語殘疾全日制兒童:康復訓練按天結算,每周不超過5天,每天95元。

5.聽力語言障礙兒童兼職:康復訓練按周結算,0-6歲400元,7-17歲250元。

(七)手術救助標準

為0-17歲視力和肢體殘疾兒童提供矯正手術救助,救助標準每年不低於1萬元。

二、輔助器具發放項目

(1)資助條件:對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需要輔助器具的殘疾人,免費發放輪椅、拐杖、便椅等輔助器具。

(2)程序: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攜帶殘疾證和戶口本到鄉(鎮)殘聯自願申請登記,經審核合格者可獲得資助。

第三,精準康復支持服務

(1)客戶

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

(2)服務標準

補助標準為210元/人,具體按照基本康復目錄要求執行。每月應提供服務不少於1次,每次超過1小時,服務時間超過4個月,每月提供服務1次。

(3)服務內容

縣殘聯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購買服務,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服務機構專業人員根據基本康復服務的內容和具體要求,為殘疾人提供支持性服務(如醫療康復(陪診、購藥、疾病護理、康復護理);購買日常用品、室內清潔、衣物修補、食物護理等。);安全檢查(家用電器安全檢查、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精神慰藉(聊天談心、心理疏導、讀書看報、聯系家人);其他(支付費用、文化教育、戶外活動)和對殘疾人及其家庭的健康指導。結合殘疾人基本康復需求和服務機構實際情況,在服務目錄中選擇性開展壹項服務,視為殘疾人獲得了康復服務。預防殘疾和繼發性殘疾的發展,減少殘疾的影響,提高其殘余功能和能力的服務。

監督舉報電話:0771-722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