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工資基金包括:
1、應提取的工資總額基數;
2、當年經濟效益增長所增加的上浮工資;
3、工資總額基數以外列支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各種生活價格補貼,經批準的其他壹次性獎金等;
4、經批準的單項增加工資;
5、上壹年結余的工資基金。
(二)實行工資總額包幹的企業工資基金包括:
1、基本工資總額基數;
2、當年按規定提取的獎勵基金;
3、歷年結轉的獎勵基金。第六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工資基金的提取,按市勞動局、稅務局的有關規定辦理;聯營合作企業工資基金的提取,暫按國家、省、市的現行規定執行。
新建企業工資基金的提取,須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勞動局會同財政、稅務、銀行部門審批。第七條 企業工資總額計劃,由市計委、勞動局統壹編制下達。
各縣(市)、區)市直委、辦、局(總公司)及市直屬企業,應根據全市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及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的工資總額計劃,逐級落實到所屬企業,並抄報市勞動局備案,同時抄送有關專業銀行和企業開戶銀行。
中央、省屬企業和外省(市)在連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並應抄送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有關專業銀行和開戶銀行。第八條 新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未下達前,可暫由主管部門依據上壹年同期的支付水平,編制臨時工資總額計劃,報經勞動局批準後,到開戶銀行支取。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者,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勞動局批準,可調整年度工資總額計劃:
1、當年新增職工增加的工資;
2、經批準新建的企業或因提高各種津貼、補貼,以及調整工資所增加的工資;
3、經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批準,改變企業隸屬關系或成建制進行調動所增、減的工資;
4、企業發放效益工資,原工資總額計劃不足的部分;
5、其他按政策規定需要增加的工資。第十條 企業只能在現金結算的開戶銀行設立壹個工資基金專戶。支取職工工資,須憑勞動部門審核蓋章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當月工資有節余的,可轉下月使用。企業使陰外單位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支付。
任何單位不得超計劃使用工資基金;不得坐支、套取現金亂發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第十壹條 新建企業,須持上級機關批準文件、營業執照及統計部門核發的《勞動工資基本情況卡片》,到市勞動局辦理《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轉戶的企業,須經銀行同意,到勞動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不按規定管理企業工資基金或弄虛作假的,由勞動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發布的《大連市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大政辦發[1986]74號文件),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