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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企業上繳30%折舊基金返還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航天系統企業單位的技術改造,引導企業單位折舊基金的使用方向,根據航財(1990)0511號文關於各單位按30%提取折舊基金作為部技術改造所需資金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第二條部按照誰負擔誰負擔的原則,將折舊基金全部返還給上繳折舊基金的企業單位。各單位不得挪作他用,企業之間不得調劑。第三條列入國家“八五”三線逃廢調整計劃的企業和單位,在調整期間不繳納30%折舊基金。第四條部返還的折舊基金和安排的補貼資金必須用於部確定的技術改造項目,不得挪用。指定的技術改造項目主要包括:

1.用電子技術改造傳統工藝設備。如帶有數字顯示裝置的加工設備、工具和量具,帶有數控裝置的機床等。

2.熱量表處理、焊接、電氣裝配、鍛造、鑄造等基礎工序的技術改造;

3.部批準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4.償還部批準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該部只對企業用電子技術改造傳統技術和設備項目給予財政補貼。第五條30%折舊基金實行先繳後用,各企業、單位按季繳納折舊基金。我部在下達下壹年度技術改造計劃時,將返還給企業單位。第六條使用折舊基金進行技術改造是所有企業的責任。未經批準,不得拖欠應上繳的30%折舊基金。第七條各企業、單位要按照突出重點、限定目標的原則,首先做好折舊基金用於技術改造的五年計劃。在編制年度計劃時分步實施。在報送部的年度計劃中,必須按技術改造項目的規定申請返還已上繳的30%折舊基金。第八條各企業、單位應當按照部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組織實施技術改造。每年6月底上報上半年項目完成情況;年底匯報年度項目完成情況。第九條我部將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和單位的技術改造進行檢查,對擅自挪用折舊基金的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從單位其他資金中扣除30%的折舊基金和補貼資金。第十條本暫行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991年技術改造30%折舊基金明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