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電子技術改造傳統工藝設備。如帶有數字顯示裝置的加工設備、工具和量具,帶有數控裝置的機床等。
2.熱量表處理、焊接、電氣裝配、鍛造、鑄造等基礎工序的技術改造;
3.部批準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4.償還部批準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該部只對企業用電子技術改造傳統技術和設備項目給予財政補貼。第五條30%折舊基金實行先繳後用,各企業、單位按季繳納折舊基金。我部在下達下壹年度技術改造計劃時,將返還給企業單位。第六條使用折舊基金進行技術改造是所有企業的責任。未經批準,不得拖欠應上繳的30%折舊基金。第七條各企業、單位要按照突出重點、限定目標的原則,首先做好折舊基金用於技術改造的五年計劃。在編制年度計劃時分步實施。在報送部的年度計劃中,必須按技術改造項目的規定申請返還已上繳的30%折舊基金。第八條各企業、單位應當按照部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組織實施技術改造。每年6月底上報上半年項目完成情況;年底匯報年度項目完成情況。第九條我部將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和單位的技術改造進行檢查,對擅自挪用折舊基金的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從單位其他資金中扣除30%的折舊基金和補貼資金。第十條本暫行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991年技術改造30%折舊基金明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