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學者認為,內幕交易行為與證券市場壹樣古老。[2]如果這種觀點可以成立,那麽,可以說內幕交易從16世紀就開始存在於地球之上。但有關內幕交易的立法、政府管制或法院判例卻遲遲沒有登場。據有關學者的研究,1814年在英國發生的利用拿破侖大敗於滑鐵盧的內幕信息炒股獲利是世界上第壹起內幕交易案件,到1856年英國才出現內幕交易的判例,到1891年美國才出現涉及內幕交易的衡平法判例。[3]也就是說,在內幕交易存在的幾百年的漫長歷史長河中,卻沒有任何立法、政府管制措施或法院判例對之予以過問。
其實,我們這裏才僅僅考察了法院判例的態度,如果要考察世界各國立法對於內幕交易的態度則更加明顯。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是世界上第壹部規制內幕交易的法律,這與美國證券交易的歷史相比已經整整晚了150年,20世紀60年代後期,西歐甚至還在爭論證券市場上根據內幕信息進行交易是否違法。歐洲最早規定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國於1967年9月28日才建立法國股票交易監察局。當歷史的車輪駛入1980年的時候,世界上禁止內幕交易的國家僅有美國和法國兩個國家。英國1980年開始禁止內幕交易,日本1992年才真正開始禁止內幕交易,德國1994年才開始禁止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歷史悠久,規制內幕交易的法律卻姍姍來遲,這是歷史事實。歷史事實是客觀的,但是理解歷史事實之間的聯系需要理論,因而需要假設和猜想。[4]本文所給出的假設和猜想就是法律現實主義。如果說內幕交易是不公正的話,那麽無論是當今的內幕交易還是幾百年前的內幕交易都是不公正的,如果說當今的內幕交易是違法的話,那麽幾百年前的內幕交易也應該是違法的,當然,這是從法律理想主義出發得出的結論。但歷史事實與此結論是不符的,唯壹的解釋就是法律現實主義。內幕交易本質上可能是不公正的,是應該予以禁止的,但是否禁止內幕交易以及如何禁止內幕交易都應該關註現實,從現實出發。各國立法之所以遲遲不對內幕交易明確禁止就是因為他們禁止內幕交易的成本大於禁止內幕交易的收益。在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證券市場在整個國家中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國家都沒有正式的法律對證券市場予以規制,更談不上對證券市場中的壹個小問題予以專門立法了,由於內幕交易僅僅影響參與證券交易的極少數人,因此,把內幕交易的規制留給這些少數當事人自己去解決對於國家來講,就是最節省資源的壹件事,由此,國家正式立法對內幕交易遲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