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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補交上個月的社保繳費

1、補繳社保需要的資料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補繳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補繳公司的社保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

2、攜帶上述材料,前往當地社保局進行業務辦理即可。

幫員工補繳上個月的社保,首先需要單位準備出具書面申請,陳述補繳的事實及理由,填寫壹式三份的社會保險費補繳申請表,連同相關的原始資料,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辦理的方式包括可以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辦理補繳社保,還可以通過社保中心現場辦理。單位提交資料後,由社保經辦人員對補繳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繳手續,用人單位可在手續完成後,憑《受理回執》到保險關系部資料發放窗口領取退回資料。

申辦單位和個人補繳社保須帶好以下申請材料:

1、《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名冊》(已辦招(錄)用備案手續的無需攜帶)或勞動合同復印件,如補繳1997年底前的社會保險費,還需攜帶補繳年度該人員工資發放的憑證復印件;

2、經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法院調解或裁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只需攜帶《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限期整改指令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等;

3、農村合同制人員,還需攜帶該人員的《勞動手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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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