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計和運用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的原則
1.汙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
1972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並采用了汙染者支付原則,並把它作為制定環境政策的基本經濟原則。近年來,人們把該原則擴展到:由於環境質量是壹種稀缺的資源,汙染者不僅要支付達到環境質量的“可接受狀態”的汙染削減成本,還應該支付由於其汙染所造成的損害成本;同時,還要進壹步把資源利用也納入到汙染者支付原則,並提出“汙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該原則將使用者成本納入到價格體系中,使得價格更合理。汙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在確定和選擇具體的環境經濟政策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2.預防和預警原則
從側重治理政策向預防政策的轉變是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和必然,該原則要求在設計經濟政策過程中,在意識到環境問題和資源利用問題以及與此相應的社會後果存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通過壹定的經濟手段來避免那些可能發生的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包括從源頭控制廢物的產生並繼續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經濟效率或費用有效性原則
在環境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其所要達到的環境和資源保護目標以及手段實施的相應成本之間的關系。同時,在不產生顯著的負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環境決策和強制執行設定在社會能夠接受的水平。
4.政策壹體化原則
環境經濟政策並非是萬能的,每壹種經濟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應當進行各種手段的組合,尋求壹種揚長避短基礎上的優勢互補。由於環境政策會影響其他因素的變化,具體的經濟手段與其他手段或不同經濟手段之間組合應用能夠產生更有效率的結果。政策壹體化的趨勢會使不同政策部門、不同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政策與政府幹預的其他領域的政策相協調,並有利於開發新的、基礎更廣泛的經濟政策。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壹)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制度
(1)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全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和上壹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送原批準機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編制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規劃》等相銜接。
(2)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①從礦山環境保護角度,劃分出宜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水水源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采礦;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和鐵路、主要公路兩側以及海岸線的可視範圍內露天采礦;限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采礦,要有保障生態環境質量的可靠措施。②礦山開采區應與工業區、商業區、居民生活區以及重要交通幹線、水利工程設施相分離,並留有壹定的安全距離。
(3)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②礦山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③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分區;④礦山環境治理的重點工程;⑤保證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未經審批或者經審批不合格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不頒發采礦許可證。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補充編制,並報原采礦許可機關重新審批後實施。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質證書。編制方案應按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範的要求執行,編制方案要根據編制規範確定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的級別。壹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甲級資質;二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乙級以上資質;三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概況及礦區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狀況;②礦山開發的技術、方法及其開采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③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礦山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許可證的頒發機關壹次性或分期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礦山企業或者個體的采礦申請,不予采礦登記,不頒發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履行了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所確定的環境治理任務,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及利息全部返還給采礦權人。需要變更開采範圍的,經采礦許可證發證單位復核並變更後,相應調整交納的保證金數額。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采礦權人必須有政府主管部門證明,礦山環境治理義務已由提交相同保證金的受讓方承擔時,才可以依法批準將采礦權轉讓他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未達到批準的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責令采礦權人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負責收取保證金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組織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保證金進行治理。
1.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征收標準的探討
國內有關省市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征收方式
國內目前已有12個省(市)出臺了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從有關省市制定的辦法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幾種形式。
(1)以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所確定的礦山環境治理工作量為依據,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協商確定保證金數額。此種方式可稱為“壹礦壹收式”,它是以礦山企業與行政管理部門的類似於協定的形式確定礦山應繳納的環境治理保證金。其優點是針對每壹個礦山的具體情況,保證征收的金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業的困難,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後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資金保障;缺點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計算法”。其要點是根據礦種和治理強度的不同,確定不同礦山的基價(或標準)、影響系數,按照時間、空間考慮的角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
從時間範圍考慮:環境保證金=基價×礦山規模×采礦許可證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價為不同礦種每生產壹噸礦石提取的環境保證金。
從空間範圍考慮:環境保證金=治理範圍×標準×影響系數。式中,標準為單位治理面積(m2)治理費用,視礦種和治理類型而定,影響系數由治理難度和破壞程度而定。這兩個參數均由政府管理部門規定。
(3)按礦山企業銷售收入的某壹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此種方法較為簡便,缺點是沒有考慮不同種類礦山治理難度、破壞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證金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使各個礦山的保證金與實際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這種方式也較少采用。
2.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1)礦山數量的變化。總體上,礦山數量呈不斷下降趨勢,礦山產值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會越來越小。這壹特點確定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收取礦山環境保證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難度都不會很大。
(2)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要求。要保證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的和諧發展,對於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設定,在2015年以前實現礦山環境的根本好轉,則必須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強化環境保證金的收取。
(3)轉產礦山企業的環境治理問題。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和市鎮建設的需要,有些礦山企業可能需要關閉,但采礦權沒到期,企業轉產,法人沒變,其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如何解決,需有特定的政策。
3.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建議
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征收應采取多種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適應不同省份、不同情況下礦山的環境治理。下面分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兩種情況論述。
(1)生產礦山的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在生產礦山,應從“時、空”兩個方面進行征收。在生產礦山已有的環境問題沒有進行治理的,需壹次繳清該部分治理的保證金,剩余生產年份根據環評和開采方式,對可能形成的環境問題進行預測,估算剩余生產年份治理保證金。其公式為:
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範圍×標準×影響系數+預測治理範圍×標準×影響系數
或: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範圍×標準×影響系數+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2)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根據環評報告書(表)和礦山開采方式預測的環境問題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或: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預測環境治理範圍×標準×影響系數
(3)非正常關閉礦山或在環境保證金征收辦法頒布之日起壹年之內關閉的礦山,根據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如企業不能自行治理的,壹次性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委托他人治理。
4.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準
(1)礦山環境保證金征收標準。保證金征收“標準”是按治理的種類,折合為每單位治理量的費用,如土地復墾,其標準為××元/畝或××元/m2。主要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準列於表5-2-1。
表5-2-1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征收標準
(2)礦山環境保證金征收基價。環境保證金征收基價是按礦種,按每采出1t礦石提取。其確定的理論公式是:
礦山環境保證金征收基價=征收期預估礦山環境治理總費用/征收期礦山礦石生產總量=(土地復墾費+采礦區治理費+固體廢棄物處理費+其他)/礦石生產總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礦種的開采規模,礦山環境問題的種類、規模及其治理費用。
(3)礦山環境保證金按產值征收的比例確定思路。按產值征收需要考慮礦種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難易程度,因此,按產值征收的計算公式需作適當調整:
(年度)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企業年產值×征收百分比×影響系數
這裏關鍵是確定征收百分比和影響系數,下面著重討論征收百分比。
根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十壹五”至2015年期間,礦山個數、礦山產量、礦業產值均呈下降趨勢。
礦山環境保證金征收百分比=“十壹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費/“十壹五”至2015年礦山總產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間數,則按產值征收的環境保證金百分比約為4%。
(4)影響系數的確定。影響系數是按礦山種類及其對環境的破壞影響程度而選擇的計算參數,同樣生產規模的條件下,有的礦種,其開采對環境的影響較小,有的則較大。影響系數的大小壹是取決於破壞面積,破壞面積越大,則影響系數越大;二是看破壞程度,破壞程度越大,影響系數取值越大。
所以,影響系數可看作破壞面積與破壞程度的函數,計算公式如下:
某礦種影響系數=該礦種礦山環境破壞面積/礦山環境破壞總面積×破壞程度等級值
式中:破壞程度等級值是根據礦山總的破壞情況,將破壞程度分成若幹等級最低壹級為1,每增加壹級,等級值加1。通常情況下,礦山環境破壞程度可分為3級。
(四)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
在當今強調資源環境並重的時代,特別強調在大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而生態環境的保護則必須依靠國家環境政策和相關制度予以保障。近幾年我國探討建立並積極試點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就是壹項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這壹制度所調整的對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應是: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行為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它是以經濟激勵為主要特征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
1.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該制度的建立不失為恢復和改善礦山環境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之壹。它既可逐步增強礦業權人維護礦山生態環境的責任意識和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的自覺性,又可為切實開展並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積累必要的保證資金。但從目前壹些地方實際工作情況看,還存在壹些問題有待解決,壹是不能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要求礦業權人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繳費額度偏低,所繳納的保證金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實際需要;二是各地對指導和監督礦山企業落實治理責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為此必須進壹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對礦山企業征收部分費用,形成礦山環境補償基金,以保障礦山環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壹是保障區域環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預防和解決礦山環境問題的需要;三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需要。
2.不斷拓寬我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來源渠道
確保補償資金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和暢通是實現對礦山環境恢復進行補償的壹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國內外的許多理論研究和補償實踐表明,目前對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①采取稅收或稅收附加等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②由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壹定的資金用於補償礦山環境產權權能的外溢;③采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④對特定區域的受益單位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及個人按其收入的壹定的比例收取補償基金;⑤出售特許權,即通過將開發特許權出售給個人或單位而實現有償使用,出售的前提條件是不得減損礦產資源的自然價值,並將部分開發利潤返還給礦山企業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⑥積極發展生態旅遊,將部分環境產權市場化,在旅遊收入中收取壹定比例的補償基金;⑦對破壞礦山環境或未依法進行環境治理的礦山企業采取的懲罰措施而收取的罰沒收入以及礦山環境復墾植被收取的恢復費用等列入補償基金;⑧鼓勵社會團體、個人贊助。此外還可采取其他渠道。但我國目前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中央和地方)預算資金和礦山企業自有資金兩個渠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漸成熟,可以考慮拓展其他資金來源渠道。
3.理順礦山環境恢復補償的途徑
補償是實現礦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會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壹個必要環節,有利於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山企業經營者的權益,有利於實現社會福利的公平,有利於資源產業的持續發展。從理論上說,礦山環境恢復補償主要有如下幾種主要途徑:①對口補償。這種補償形式是由資源外部經濟的受益者或資源的破壞者向資源外部不經濟的受損者或資源的保護者提供補償。②統籌補償。由政府主持,主要運用財政杠桿,通過稅費征收、轉移支付或財政預算等方式實現價值補償。由於我國目前資源定價和計量技術上存在許多難題,特別是在無法明晰產權界限時,往往只能由政府來進行統籌補償。③市場替代補償。把復雜的環境資源計價問題和環境補償問題交由市場解決,而產權所有者可以將部分環境資源市場化,實現資源的市場替代恢復治理,實現自我補償。
4.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基金
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解決歷史遺留、計劃經濟時期產生、政策性關閉、責任人滅失等需要政府投入開展治理的礦山環境問題,用基金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的支出。具體包括: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沈降、塌陷等礦山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幹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5.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實行稅制“綠色化”
稅收制度“綠色化”就是提高有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整個礦山企業稅額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總稅額中的比例。稅制“綠色化”的手段主要有兩種,壹是調整現行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稅制結構,提高“綠色”稅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礦山環境稅。從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稅制“綠色化”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
(1)調整資源稅費政策。鑒於資源稅同礦區使用費的性質相近,可以考慮將礦區使用費合並到資源稅中,由稅務部門統壹管理。這樣不但能夠起到調節級差的作用,同時也維護了國有所有者的權益,有利於征收管理。
對於資源稅的計稅依據采用企業的開采量。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無論企業是否銷售獲利,都對資源造成破壞,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采用開采量作為計稅依據,能夠促使企業考慮市場需求,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應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資源稅稅額進行相應地調整。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在局部地區做了有益的嘗試。為了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規定東北地區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的標準。這壹政策為資源稅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今後應該完善資源登記的劃分方法,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並據此對稅額進行調整。
(2)實行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改變原有的單壹的減免稅的優惠形式,采取加速折舊(如:對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社會資產投資等可以加速折舊,對利用“三廢”轉化為生產產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稅)。采礦權人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稅收支出等多種優惠形式,可能的情況下,在現有的資源稅基礎上,設立壹個環境資源稅稅種。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的關系,並探討將排汙收費逐步過渡到環境稅之中。
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的土地給予優惠政策
依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履行合法手續,進行廢棄礦山的環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據廢棄礦山區位、資源狀況和廢棄地的利用方向,確定治理者的治理權和壹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1)對已經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經復墾恢復到可利用狀態後,土地使用權不變。復墾後土地的用途和經營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確定。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復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出租。也可置換破壞的集體耕地,或置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3)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後可用於耕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後,可以依法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4)對復墾國有礦山廢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旅遊業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復墾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