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使用公***人防工程而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應到人防部門補辦手續。第五條 新建人防工程或現有人防工程的改建,要優先安排平戰結合項目。人防工程的建設投資,可由地方和單位自籌資金建設,也可由使用單位與人防部門合資建設。有條件的人防工程,經省有關部門批準,還可以利用外資進行建設。與使用單位的合資,人防部門可視情況采取有償投資、有償無息投資或無償投資等方式。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興辦有收益的行業,均應向人防部門和有關單位簽定使定合同,並交付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如下:
1、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收費二角至二元;由人防部門支付材料費或投資進行改造的人防工程,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收費壹角至三角。具體收多少,由人防部門按人防工程的質量、配套條件、地理位置等條件分別確定。
2、由人防部門投資建設有償劃撥給單位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單位還清投資後,再按上述票準交納使秀費。
3、單位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其對外租用的租金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制定。第七條 使用費按投資的不同途徑,分別由投資單位和人防部門收取。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按季度收取使用費;長期租用的,也可按年收取。其中,市管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辦負責收取使用費;縣(區)管人防工程,由縣(區)人防辦收取。單位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由投資單位與使用單位商定交費辦法。
人防部門收取的使用費,按省人防委、省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使用、納入人防經費計劃統壹管理。第八條 使用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屬下列情況者,可減免使用費:
1、興辦老人和兒章活動室、教室、實驗室、圖書室、閱覽室等福利事業或用作辦公室、會議室、檔案資料室等,免收使用費。
2、無經濟效益或經濟效益低微,交費有困難的,經市人防部門審查批準,可減收或免收使用費。
3、發展種植業、養植業的,按最低標準收費。單位利用劃撥的人防工程發展種植業、養植業的,兩年內免交使用費。
4、新使用人防工程的,從批準開業之日起,半年內免交使用費。第九條 人防工程內的機械(通風、抽水)用電,按非工業用電標準收費。開辦旅館、商場、工廠的照明用電,按照明電價收費。其它用電,按非工業用電收費。第十條 利用人防工程經商、辦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批,予以減免。第十壹條 單位投資建設並具備使用條件的人防工程,建成後不用又拒絕人防部門調劑使用的,由人防部門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收取壹角至三角的閑置費。由被收單位按月交到人防部門,超過兩個月不交者,由銀行代扣,列入人防“平戰結合開發基金項目”。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管理維修”的原則,使用單位和個人除應遵守各級政府和人防部門有關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狀態,確保戰時防護能力不受影響外,還應做到:
1、需要改變使用性質或擴大、縮小使用面積,應征得人防部門同意後,方可變更。
2、不得損壞、改變人防工程內部的結構和設施,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盜、防洪澇等工作。
3、不得利用人防工程進行非法活動,不準私自轉讓、出租人防工程。違者,按收費標準加倍罰款。情節嚴重者,停止其使用人防工程。觸犯刑律的,依法論處。
4、出租人防工程的單位,應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租用單位和個人泄露工程內部的結構等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