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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冶金排渣等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凡造成土地破壞的,必須執行有關土地復墾的規定和本辦法。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其具體職責是:

(壹)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計劃和年度計劃草案,並組織實施土地復墾計劃;

(二)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復墾標準,組織復墾土地的驗收;

(三)確認復墾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四)監督檢查土地復墾。第四條下列活動造成的土地破壞屬於復墾範圍:

(壹)采礦、挖沙、取土直接破壞土地的;

(2)地下開采引起的地面沈降;

(三)工礦企業傾倒廢棄物、占用土地;

(4)工廠生產排放的廢物汙染了土地;

(五)建設項目已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和水土流失的;

(六)其他破壞土地的生產建設活動應當復墾。

鐵路、公路、礦山、水利工程等廢棄土地也屬於復墾範圍。第五條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

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破壞土地的壹方出資復墾,也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其他有復墾能力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第六條復墾後的土地應移交給恢復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原土地權屬單位未使用的,復墾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申請使用或者承包使用,但壹切手續應當依法履行。第七條土地復墾費用由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復墾廢棄土地,利用政府建立的農業發展基金,向銀行貸款,或籌集復墾資金。開墾的土地應當有償分配。第八條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支付地面附著物損失補償費。補償標準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執行。第九條對執行《土地復墾條例》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由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第十條違反《土地復墾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復墾條例》予以處罰。第十壹條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