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權限:
1,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3.向業主大會提出修改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建議或者其他提案;
4.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以及公共財產收入的征收;
5.占有、使用和處分公共維修基金,收取公共維修基金收入;
6.收取和控制物業管理費;
7、與水、電、氣、暖等供應商,或與電話、物業管理、有線電視、互聯網等服務商,或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等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合同,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8.聘用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報酬,行使勞動合同權利,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9、制定並實施社區的管理制度;
10.當業主違反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或者公共財產受到損害時,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或者非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壹般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