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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委會主任有工資嗎?

業主委員會壹般沒有工資,可以由業主大會決定,並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生活補貼的範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和分配;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貼。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業主委員會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代表組成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經營。小區業委會沒有工資。業主委員會主要是由妳所居住物業區域的業主代表組成,然後通過業主委員會向社會表達業主的同意,相當於自願為妳所在物業區域的業主服務。但是因為他們也貢獻了自己的勞動和服務讓大家受益,所以會有壹些補貼或者壹些福利,但是這些不叫工資。

業主委員會的權限:

1,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3.向業主大會提出修改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建議或者其他提案;

4.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以及公共財產收入的征收;

5.占有、使用和處分公共維修基金,收取公共維修基金收入;

6.收取和控制物業管理費;

7、與水、電、氣、暖等供應商,或與電話、物業管理、有線電視、互聯網等服務商,或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等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合同,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8.聘用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報酬,行使勞動合同權利,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9、制定並實施社區的管理制度;

10.當業主違反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或者公共財產受到損害時,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或者非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壹般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