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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騙保如何處理?

確定責任在哪裏

醫療保險作為壹種社會保險,來源於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即物質幫助權。國家建立醫療保險制度的目的是讓群眾買得起醫、用得起藥、健康。然而,壹些人盯上了這壹領域的騙保違法活動。

醫保欺詐壹直是法律規範禁止的違法行為。在我國社會保險發展的初期,醫療保險屬於其中之壹,所以醫療保險詐騙被納入社會保險詐騙。

社保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障基金支出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障待遇的,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障待遇,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根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社保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和參保個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騙取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隱瞞工資總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障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騙取社會保險的刑事責任,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