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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退休人員醫療保險新規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九十壹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前)最遲或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是落實社會保險法,調整待遇結構,進壹步完善便民利民制度。

壹是將農民工納入當地補充醫療保險,享受當地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二、醫療保險表格名稱調整

原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分別更名為基本醫療保險第壹檔、第二檔、第三檔。

三、醫療保險支付結構調整。

壹是將基本醫療保險壹級參保人總繳費比例由8.5%降至8.2%,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總繳費比例為8%(單位6%,個人2%)不變,但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0.5%調整為0.2%。

二是基本醫療保險二類參保人總繳費比例不變,仍為0.8%,但基本醫療保險由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6%調整為0.7%(單位繳納0.5%,個人繳納0.2%),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0.2%調整為0.1%;

三是改變第三檔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方式,由原來的定額繳費12元調整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5%,其中個人繳費0.1%,單位繳費0.45%(其中基本醫療保險0.4%,地方補充醫療保險0.05%)。

三是遷入本市且未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的老人,參加醫療保險代替原來的壹次性繳費18,繳費標準為165438+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其中基本醫療保險11.5%,地方補充醫療保險0.2%);壹次性付清的人是不會改變的。

四、調整本市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時的醫療保險繳費和享受的醫療保險形式。

壹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法》規定,最遲或2022年(以前年度)起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續的退休人員,其醫療保險不再由養老基金支付,而是在符合壹定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條件後,予以免費待遇。繳費年限逐步過渡,即從最晚或2022年(歷年)起,本市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為10年,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退休後可免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通過10年的過渡,到2024年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25年且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退休後可免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

二是規定參保人停止繳費後繼續享受醫保待遇的形式與繳納醫保表格年限相關。參保人員符合停繳條件後,在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壹級待遇滿15年後,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壹級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壹級待遇不滿15年的,可以停止繳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壹級待遇,也可以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壹級待遇並繳納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15年。

三是參保人要求停止繳費並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壹類待遇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月劃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四是規定老人老辦法,對新辦法實施前已按月辦理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續的退休人員,維持原有做法。

五、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提高統籌水平。

(壹)提高基本醫療保險二、三級參保人員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最高800元提高到1000元;

(二)對大病門診治療進行結構調整。壹是增加了可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病種,將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顱內良性腫瘤的專科門診治療納入門診大病範圍;二是規定重特大疾病門診治療比例與連續參保年限掛鉤。連續參保年限不滿12個月、不滿36個月、超過36個月的,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60%、75%、90%。原已被批準為門診大病的,維持原支付比例不變;

(三)降低家庭支出個人賬戶最低余額要求,將家庭支出個人賬戶最低余額要求由原來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改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僅為原來的60%;

(4)市外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由原來的400元調整為400元,已按規定轉診或備案的,未轉診或備案的1.000元;

(5)降低自轉診人員的自付比例。對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保報銷的基金支付比例按新辦法規定的支付標準分別由原來的20%和40%調整為90%和70%,個人自付比例降低約10%。

六、提高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調整最高支付限額。

(壹)將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對大病門診的支付比例由原來的80%提高到最高90%;

(二)提高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的比例,由原來的90%提高到95%;

(三)參保人員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的部分,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四)對參保不滿6個月的人員給予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支付限額為654.38+0萬元;

(五)連續參保72個月以上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支付限額,最高支付限額改為654.38+0萬元。

七、用人單位未按時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可以申請繳費。為解決因用人單位原因中斷參保的問題,允許用人單位繳納不超過兩年的醫療保險,繳費後的年限可以合並計算,但繳費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繳費後發生的新增醫療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

八、社會保險管理的調整

壹是簡化了參保人市外轉診流程,不需要參保人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所有手續只需在定點醫院辦理,定點醫院審批後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二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在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每年應定期進行指紋驗證,避免基金損失;

三、加強對參保人員就醫行為的管理,加大處罰力度,對參保人員出借社保卡供自己使用、買賣藥品等違規行為壹經查實,停止社保卡記賬功能3個月至12個月,社保卡暫停期間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需要報銷且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減半支付;

四是規定了被保險人遺失社會保障卡的情形,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掛失。如果參保人未掛失,其社保卡將被冒用,個人賬戶損失由本人承擔。

五是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單位或者個人騙保。除責令退還騙取的醫保基金外,還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處以騙取金額5倍的罰款;同時,將單位或個人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不誠信行為納入全市信用評價體系。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生違反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拒絕提供醫療保險服務。

九、關於與生育保險制度的銜接

生育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性條款規定,生育保險條例頒布前,生育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仍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