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下面文字,妳再細心了解下,就理解他為什麽騙人了
保險公司的騙人真相!
我曾是溫州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 最近看到了網上很多有關保險的文章,我來向大家解釋壹下保險行業的現狀,細讀之後您將終生受益非淺。
1,保險的業務員保守估計30%是在詐騙客戶。這裏包括有意和無意的。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超高淘汰率,是對客戶極不負責任行為。
例如:有人事後發現被某保險業務員騙了,向該保險公司投訴,此時該業務員已離開了公司。這時連投訴也是"瞎子點燈白費蠟".業務員在保險公司只呆壹個月的大有人在,呆兩年的不到7%,呆五年不到2%.
目前,在中國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在出錯時有壹句統壹的口徑"現在中國保險行業還沒有規範,我們都還在學習"來為自己開脫。我們不妨要問壹下:"妳們在學習,客戶就該為妳們繳學費嗎?"這種強盜邏輯茍延殘喘地已成所有保險公司不成文規定。十年前是這句話,今天還是壹字不改。
2,從合同的性質上講保險合同是壹種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為,合同的文字條款是保險公司單方制定,有的文字條款是有多種解讀,所以,壹旦打官司,吃虧的是客戶。保險理賠時就更麻煩了,保險公司是不會那樣幹脆理賠,可能80%是要上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講壹旦妳和保險公司簽定保險合同,以後妳和這家保險公司打官司機率是80%,除非妳放棄理賠,在這80%中能勝訴大概是15%,因為保險合同文字條款是有多種解讀,能獲正常理賠是20%.因此,妳買了壹份保險能的到理賠概率是35%."
3,分紅型保險:分紅險的紅利不比銀行利息好, 更是將"活錢"變成"死錢".投保人絕大部份人會在三年內感覺上當而退保,(合同期內,客戶要解除合同時, 保險公司是要扣相當壹部份金額.而銀行只將定期的利息以活期算。) 因此,該險種是保險公司最賺錢的險種。除非妳是錢多了沒地方花或在洗黑錢才需要該險種,否則,該險種是絕大部份人所不需要的。它的最好作用應該大概是用來洗黑錢。自然也就成了那些貪官汙吏們的最愛,把那些來歷不明的"黑錢"以他們的子女名義洗成了"合法"賺得。保險公司也就為他們提供了最佳場所。所謂"保險"就是用來抵禦風險,是用"少量的錢"抵禦最大的風險,不是用來理財的,更不能想用保險來賺錢。要想理財賺錢或想抵禦貨幣貶值,可以做基金和國債。所以,分紅型保險是借保險的名義騙客戶的錢。凡給妳大講保險的理財價值的推銷員,您可以馬上端起茶杯(幹什麽?送客!)。投保是為了避險,切記。
如,我的壹位熟人為了賄賂官員,給他的兒子買了20萬的"國壽千禧理財".保險成了最佳洗黑錢工具.
4,重大疾病險是保死的,也就是講人要是得的病和重大疾病險裏某壹種病對號入座,這人就是"死路壹條"了。如要買這種重大疾病險,不如買生命意外險(生命價值險,也是保死的),因為,功效是壹樣,可是,交的保費要少的多。如壹位30歲的人保重大疾病險30萬保額每年要交8千多(退保是可以拿到壹點錢),保生命意外險30萬保額每壹年是壹千多。要是對家庭負責,保生命意外險就可以,和保險公司的糾紛也最少。重大疾病險,保險公司賺的是貨幣貶值的錢和退保時所扣相當壹部份金額,所以,妳繳越多錢保險公司就賺越多,每年八千多元交20年和壹千多元是壹個什麽樣的數字概念差呢?
註:目前,在中國每年的意外死亡率不到萬分之三,壹萬除三約是3300倍,100元乘3300等於33萬,就是生命意外險也已是暴利了,何況其他險種。
例如1:我壹位朋友的父親中風後無法講話,幸好能聽的懂,身體半癱。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在重大疾病險裏有壹條是喪失言語,註: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他還聽的懂,有手語,還沒有喪失言語。mama的無法講話又聽不懂那是植物人和死人有什麽不同。原來重大疾病險是保死的。合同裏的文字條款是不是可以多種解讀呢?
例如2:在保單裏寫著"原位癌不在保列".這句話的意思是"癌細胞還沒有擴散的病例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合同為什麽要用專業的醫學名詞"原位癌"呢?卻不用通俗易懂的詞句呢?保險公司的目的不得不讓人懷疑。
例如3:保險公司制訂了諸如"原位癌不在惡性腫瘤的理賠之列,腎衰竭須雙腎且不可復原"等保險條款。能得到保險理賠的重大疾病,大都是患者寧願選擇"安樂死",而不是要什麽保險理賠,更不要被險種的名稱迷惑.
合同中的文字遊戲:
例如:按照康寧終身保險條款,"心臟病(心肌梗塞)".心臟病等於心肌梗塞。事實是心臟病不能和心肌梗塞劃等號。心臟病的概念遠遠大於心肌梗塞。用括號把心肌梗塞放在心臟病的後面,心臟病(心肌梗塞)放到壹起是個大陷井。如果說心臟病有壹百種,那麽心肌梗塞只是心臟病中的壹種,同時具備康寧條款心肌梗塞三個診斷條件的只有心肌梗塞的十分之壹。那麽這種保障還能有多大呢?投保時按心臟病為妳辦理,索賠時按心梗辦。可見保險有壹定的欺詐性。
看病是要花錢的,得了大病,更是要花大錢。所以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購買大病保險,都希望在自己不幸得病的時候,能從保險公司獲得壹些幫助。人們的願望是簡單而美好的,但是,我提醒大家,妳所得的病,要符合保險條款規定的那些"大病"條件,還真是挺難的,在妳有生之年能否獲得理賠更是壹個大大的疑問了。另外,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有很多在保險合同上寫著的治療方式和方法已經或既將不再被醫方所選擇。所以啊,購買大病保險的時候,您最好去咨詢壹下醫生,看看您的期望值離保險公司的承諾到底有多遠。
與其講重大疾病險是"宮廷禦宴酒壹百八壹杯。"不如講"其實就是那個二鍋頭摻哪個白開水。" 忽悠人的。
5,有的不是保險是儲蓄。如現在交3萬十年後還6萬,但妳要看清楚合同,十年後會不會有6萬,否則後悔不及。記住!所謂"保險"就是用來抵禦風險的,不是用來理財的,更不能想用保險來賺錢。
6,保險公司騙業務員和業務員素質低,沒有把合同的條款向業務員講清楚或業務員還不懂合同條款,就給業務員工作壓力,要求做出業績。業務員只能騙客戶,騙壹個算壹個,騙了就走人。有時公司有意挑起業務員們相互的嫉妒心,這可能也是他們壹種"鼓勵"手段。有時還會教業務員騙客戶,那些無知的業務員還真聽他們騙。
例如:最近幾年溫州人向境外保險公司買保險金額每年是3千多萬美圓。
保險公司要業務員向客戶講:"如果妳沒有出過境向在境外保險公司買保險,這保險合同是無效的。壹旦將來和境外保險公司打官司,中國政府是不會幫妳的。"
分析:保險合同是商業合同,中國政府是無法幫的了。中國漁民在所謂中國領海南沙被菲律賓的海岸巡邏隊打死都幫不了,還指望能幫妳在境外打官司,別他ma的做夢了。是不是無效合同不是保險公司裁決,商業合同官司只能在保險公司當地法院打官司。這些難道保險公司不懂嗎?目的是有意制造別人的恐慌心理。
7,向保險公司投訴是沒用的,保險公司是大賊,業務員是小賊,大賊是會包庇小賊。更何況他們是分贓。
例如:有的險種傭金最高可以拿50%.第壹年客戶去保險公司訴,保險公司處理結果是退保被保險公司扣去的金額是客戶和騙子業務員每人各付50%,這樣的處理就是退保壹分錢沒有,騙子業務員也沒有損失,處理結果的理由是客戶也要負壹定的責任,沒有看合同。保險合同如天書有幾人能看懂呢?在他們的字典沒有"欺詐"只有"誤導".目前在全國有兩百多萬的保險從業人員和壹千萬多曾是保險公司業務員都在藐視國家法律,不是國難嗎?(我在這裏提醒大家,您們在買保險時最好準備好攝影機取證,以備日後打官司用。)
附:既然,"處理結果的理由是客戶也要負壹定的責任,沒有看合同".那保險合同上何不文字寫明"保險業務員口頭解釋無效,保險業務員行為不代表本保險公司行為。保險責任以合同為準".這說明了保險公司放縱保險業務員的詐騙行為。
8, 保險公司大量增員是壹種營銷策略.網上資料顯示。2004年,在中國有壹千多萬人曾經是保險公司業務員,這些被洗過腦的人來到社會為保險公司作免費的廣告,這些被"洗腦" 式培訓的人還要繳費。
9,在保險合同裏玩文字遊戲。在保單上出現的每壹個字都可能成為最後的"陷阱"."及和等"字妙用。
例1:汪小姐於2000年3月花500元購買了某保險公司推出的壹種保險套餐,至今續保5年。今年5月底,她在北京市第三醫院做了視網膜脫落修復手術,花去3000多元。出院後,汪小姐根據所買的險種,要求保險公司理賠2500元。但保險公司卻以理賠條款第119條的規定"視網膜及玻璃體手術屬於賠付等級第6等",所以投保人必須做全以上兩種手術,才能享受此理賠。單是視網膜不賠,單是玻璃體也不賠,二者缺壹不可。
例2,2005年年初,毛媽媽在做壹年壹度的體檢時,不幸查出了有早期胰腺癌癥狀,需要馬上手術。按照之前投保的條款,如果母親身患癌癥的話,可以在住院的時候,申請住院以及手術津貼,於是毛找到了原來給他們辦保險的代理人李某,李某聽後馬上表示他們會妥善處理,但"需要向總部匯報壹下".毛只好等待,因為病情重大,醫院多次催他給母親手術,毛智平只好壹遍遍催促李某,但代理人李某始終以正在研究為借口。毛智平開始覺得不大對勁,進而開始覺得"鬧心".壹個"等"字抹掉10萬元 久等之後,忍無可忍的毛智平直接找到該保險公司,壹位姓張的經理接見了他,隨後表示"這種情況不能賠償".張經理不慌不忙地拿出了毛他*的保單,上面的承保範圍清清楚楚地寫著癌癥,後面還有壹個括號:"胃癌、肝癌、骨癌、咽喉癌、鼻癌等".張解釋說,"等"的意思是只包括"等"字之前的癌癥,其他的就不包括了。毛聽後瞠目結舌,壹直以來,他以為"等"字的含義是除了前面列舉的還包括未列舉的,而且當時代理人李某也承諾說,不論什麽癌癥都可以理賠的,怎麽轉眼就變了?但是李堅持說當時已經對他說明情況了。毛智平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當時的承諾,只有啞巴吃黃蓮--他只是不明白,既然"等"外概不理賠,還要個"等"字幹什麽。這像個文字遊戲,而且還帶點腦筋急轉彎的玩味。壹萬元的保費,就成了在這遊戲中的學費。
10, 在西方發達國家壹家保險企業要用上百年的時間健康發展才能成為世界500強,(在美國進入世界500強的保險公司壹家叫普天壽保險公司,它花了壹百二十多年的時間才能進入世界500強。)。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成為世界500強(資產從壹千億到六千億)才用了6年。
11,如妳被騙,有證據就上法院起訴。保監會嗎!哈哈!試試看吧!沒證據就來論壇發帖。告誡其他人嚴防保險詐騙。現在保險詐騙多,請大家嚴防保險詐騙。
打油詩 《保險》
保險父母心,純粹放狗屁。
沒錢莫須理,有錢老纏妳。
理賠登天難,催錢逼人急。
受騙上當滴,欲告無門第。
情面買保險,事後郁悶兮。
合同中條款,純屬玩遊戲。
大病保死癥,分紅欺詐您。
保監是虛設,袒護有目的。
營銷有欺詐,人人須警惕。
掀開重大疾病保險的七宗罪
重大疾病險的保費壹般在每年4000元左右,人們交這麽多錢,就是希望在身患重大疾病時獲得“雪中送炭”般的理賠款,但保險公司的答復卻常常是拒賠。《科學投資》通過對數位醫學專家和業內人士的采訪,揭開了重大疾病保險的七宗罪。
在很多家庭的理財規劃中,健康險特別是重大疾病險都是必不可少的險種,人們都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提前為自己添壹份保障。但是,保險產品的壹個主要特點就是權責條款專業性極強,價格構成復雜,特別是重大疾病保險對於理賠的認定上有許多專業的醫學術語,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讀懂。而有些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卻利用這壹點,把重大疾病險變成了實際意義上的“死亡險”。也就是說,除非投保人死亡,否則根據報單中的免賠條款,保險公司根本不可能對患者進行賠償。
《科學投資》通過對數位醫學專家和業內人士的采訪,揭開了重大疾病保險的數宗罪,希望投保人在弄清以下問題後再投保,以免掉入保險公司的免賠陷阱。
大病險第壹宗罪:
按身故而不按大病賠償
太原市民董國柱就遇到了這樣壹件事,他的妻子王絨線2003年4月患腦幹出血送到醫院當天就去世了。悲傷之余,讓董國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太原分公司購買了壹份長健醫療保險。妻子去世後,經過向醫生咨詢,董國柱了解到,腦幹出血屬於腦中風的壹種,而腦中風恰恰就是保險合同中列出的12種重大疾病之壹,按照他的理解,這就意味著對於妻子的病逝,保險公司要按重大疾病來給予賠償金。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重大疾病賠付的保險金額應為3萬元。
但是,當董國柱去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卻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合同條款中對腦中風有明確的定義,腦中風是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腦血栓形成和腦栓塞、腦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6個月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腦神經專科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者:1、植物人狀態;2、壹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生活無法自理。也就是說,要想按腦中風理賠,必須同時滿足這3個條件,並且要達到指定的6個月時間,而被保險人王絨線的情況顯然不符合保險條款中腦中風的條件。因而不屬於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規定,只能按身故給付保險金6000元。
在很多保險公司的身故保險金賠付金額規定上,多數公司都規定按照保險金額賠付,但是也有壹些公司把“身故保險金”規定為:退還已繳的保險費。如果相同保額、相同價格,身故不賠保額,而是退費的話,就等於在客戶應享有的三項保險
責任中憑空抽掉了“身故”壹項,這對投保人來說,明顯屬於不公平條款。
大病險第二宗罪:
手術方式不符合現行情況
2005年11月9日,董宏思打了壹年的官司終於勝訴,並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金。2005年1月,42歲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在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術,花去治療費3萬多元。出院後,董宏思想起自己兩年前曾購買了人壽保險公司的“國壽康寧重大疾病保險”,保險費每年5010元,保額為10萬元。而他得的“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險上約定的21種重大疾病之壹。於是他就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
對董宏思的質疑,保險公司的解釋是:“根據保險條款規定,關於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給付標準為: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需進行壞死組織清除,病竈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術治療。被保險人此次出險未做病竈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術治療,尚未達到條款中的給付條件,建議暫不予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而董宏思的主治醫生則表示,目前臨床上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的治療有保守治療和手術治療兩種方式。對病情嚴重的病人要進行手術治療,目前手術治療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註加引流實際就是壹種清除手術。但是這壹解釋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保險公司堅持認為“引流”和“壞死組織清除”是兩種手術,依然拒絕賠償。
雖然董宏思的官司勝訴了,但目前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險中仍然充斥著類似條款,條款要求患者必須按條款要求的手術方法治療,才可以得到賠付,但其中很多都是過時的治療方式。比如,某外資保險公司大病險的條款有這樣的規定,“癌癥:……任何組織塗片檢查和穿刺活檢結果不作為病理依據……”但醫生解釋說,現在癌癥的病理診斷全都是依靠組織塗片檢查和穿刺活檢結果,如果不包括這兩種,那就只能切樣檢查,但是這種檢查方法就排除了現在發病率比較高的癌癥(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癥,也就是說,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醫院檢查,否則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何先生投保了40萬元的壹款重大疾病保險,年繳保費近8萬元。兩年後,左腎因患癌癥被手術切除,索賠時,保險公司卻表示不能給付,理由很簡單:條款約定的身體全殘是指身體完全永久性殘廢。因左腎疾病導致的左腎缺失並不符合身體全殘的範疇,兩個腎都失去了才符合。但是如果兩個腎都失去了,也就意味著被保險人死亡,重大疾病險也就失去了意義。
虛假保險責任
很多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外還有額外責任,以此使投保人誤以為額外責任越多買得越值,實際上其中很多額外責任並無實際意義。比如,有些保險公司把“大病後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險費”算作“另壹條保險責任”。而重大疾病理賠後,合同責任已經終止,保險公司不再負擔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負有交保險費的義務,哪裏用得著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險費呢?
此外,還有壹些保險公司將“全殘責任”也列入“全額給付保險金”的範疇,對“全殘”沒有概念的客戶壹定會覺得這條責任很優惠。其實,在疾病保障種類超過17種的大病條款中,均已將全殘責任拆解為“失聰、失明、失語、癱瘓”等等諸條,分散隱蔽於“N種大病”之中,在保險責任中,再單獨提出“全殘”賠付,純屬假慈悲了。
不過,重大疾病保險中也有壹些有價值的額外責任。如生命尊嚴提前給付和自動墊繳保費條款的規定。生命尊嚴提前給付是指當投保人患有終末期疾病,存活期在壹定期限以內時,可以按照保額給付保險金。也就是相當於將有限的大病保障範圍擴大到無限,不論所患疾病是否屬於保障的大病範圍,只要醫院證明此人“不久於人世”,就可以申領保險金。而自動墊繳保費條款,則規定在投保人如果遇到出差等情況而不能及時交納保費時,保險效力可延續到續繳保費時。
大病險第四宗罪:
種類虛增不全賠
現在各大保險公司為了爭奪客戶,在重大疾病險包括的種類上大做文章,有10種的、有30種的、有40種的,最多的甚至宣稱有500多種。投保者當然覺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霍先生於2003年不幸身患右腎上透明細胞癌,及時住院並進行了右腎切除手術。住院期間,龔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後卻遭到拒賠,理由是該病不在500多種病例之列。而另壹家公司僅列有10種病例的明細中,只用“癌癥”(原位癌除外,原位癌壹般多指癌變僅限於粘膜或皮膚表皮的鱗狀上皮內,尚未破壞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屬於早期癌,經手術和中醫藥治療後,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復)壹詞就已將包括“右腎上透明細胞癌”在內的所有癌癥都納入了保障範圍。由此可見,保險條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種越多,未必就意味著保障範圍越廣。
在賠付額度上,各公司的規定也有不同。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保額或保額的倍數來賠付的。但也有保險公司將大病區分為兩大類——罹患“壹類大病”賠付保額的80%,罹患“二類大病”賠付20%。也就是說,當投保人被診斷為大病後,在其他公司可以獲得20萬元的壹次性賠付,而在這家公司
只能獲得16萬元,其余的4萬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壹種“二類大病”後才能賠付。
大病險第五宗罪:
誘導投保人買短期險
大病險有兩種:消費型和累積型。消費型是指如果壹年內不出意外,錢就算白花了;而累積型則是每年交壹定金額,連續交很多年,保障也是連續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齡(比如88歲),如果這期間得了保險規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額賠付,保險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時沒病,保險公司將返還投保人的保險金。
正因如此,消費型和累積型相比,保費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會以此為由誘惑投保人投消費型大病險。雖然壹年期的險種看似保費低廉,但沒有太多實質的保障意義。如果每年續保,由於大病險的費率是隨年齡增大而增加的,顯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長期的大病險壹般是按照妳開始投保那年對應的費率,每年均衡繳納。年紀越輕,投保人要繳的保費越低。
以保額20萬元為例,薛女士34歲時續保,僅需保費1040元,44歲時再續保時,保費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歲續保,保費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長年累月地投保消費型重大疾病險,總的保費支出實際上要遠高於購買累積型重大疾病險。仍以薛女士為例,如果她想要在50歲之前壹直擁有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續保壹次,每次續保5年,***需繳納保費9.5萬元。而按長期型算,可在30歲時壹次性投保,20年限繳,繳納保費總額僅為5.2萬元。
大病險第六宗罪:
附加大病險費用高
現在保險公司有時會推出作為附加險投保的大病保險,這些附加險保費相對便宜,但是作為這種附加險對應的主險的責任卻不壹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這些主險與附加險的組合之間往往要符合壹定的比例關系,所以算到最後,交費還要比單獨做主險更高。
另外,很多保險公司推出了分紅型的重大疾病險,也要比不分紅型費用高。而實際上,購買主險最好是買不分紅的。因為分紅型承諾的紅利不是有保證的,只是預期,而且買大病險是為了買保障而不是投資,追求是用最小的花費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多花錢沒有必要。
大病險第七宗罪:
保險公司隨意更改條款
不少健康險或大病險的格式條款中,均有對大病的範圍或保險費率的調整規定。如某人壽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人進行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的定義
及範圍調整後,將按照新的保險金額、重大疾病和重大手術及範圍承擔保險責任。”
還有的公司條款中規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之權利”,這實際上是對客戶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霸王條款。假設投保人以4000元/年的保費投保10萬元保額的大病保險,第二年保險公司就告知:保費上調500元,若繼續維持保單效力,就要按照4500元/年交費;而拒絕繼續交費,則合同終止。這樣無論選擇哪種方式,受損失的都是投保人。
事實上,重大疾病、重大手術範圍及保險費率問題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壹,對其進行調整實際上是對合同內容做出了實質性的變更。依照法律規定,重大疾病、重大手術範圍及保費率等做出調整前,已簽訂且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在按新調整的規定進行變更時,應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或協商壹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針對調整後的範圍或費率的條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選擇。因此,在投資重大疾病險時,要特別註意合同中是否有類似的條款,如果有,最好舍棄,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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