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65]438+04號,以下簡稱《意見》),做好清理甄別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清理甄別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債務,甄別政府債務,為政府債務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奠定基礎。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存量債務,是指截至2014 12 31尚未清償的債務。
第四條清理甄別工作由地方政府統壹領導,財政部門牽頭,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
第五條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清理甄別工作,認真甄別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大力推廣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並獲得合理回報,同時減輕政府債務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
第六條清理篩選工作應當按照先清理後篩選的順序進行。
第七條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債務存量舉借單位(以下簡稱債務單位)具體負責,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把關。債務人應與債權人協商確認,並根據合同逐壹核對詳細的債務數據。對已核實的債務數據,債務單位應根據審計口徑,上報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可能承擔壹定救助責任的債務,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門。其中包括:
(1)對2013年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全部債務,根據審計結果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簡稱債務系統)統計的債務增減情況,填寫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債務數據。
(二)所有2013年6月30日以後新發生的債務,按照債務系統統計和審計口徑,填報截至2014,12,31年6月30日的債務。
第八條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上報的債務數據進行審核匯總,與審計結果或審計口徑不符的,退回債務單位重新核實。
第九條對根據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和審計口徑上報的地方政府債務存量存在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和依據,經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後,報同級政府認定。
第十條清理工作應嚴格按照《意見》精神,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企業的債務不應該推給政府償還,誰借誰還,風險自擔。清理後確需將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者可能負有壹定救助責任的債務轉讓給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相應的資產、收益或者權利也應當按照“權責壹致”的原則壹並轉讓。
第十壹條篩查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進行逐壹甄別。其中包括:
(壹)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債務,不計入政府債務。
(二)項目無收入,計劃償債來源主要依靠壹般公共預算收入的,認定為壹般債務。比如義務教育債務。
(3)如果項目有壹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賴於項目收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益或專項收益,且風險能夠內部化,則認定為專項債務。比如土地儲備債。
(四)項目有壹定收益,但項目收益不能完全覆蓋,不能覆蓋的部分計入壹般債務,另壹部分計入專項債務。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統計本級政府財力和可變現資產,測算政府壹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負債率。負債率超過警戒線的,必須做出書面說明,並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統計和鎖定截至意見發布之日(9月21日)的在建項目。在建項目應首先通過PPP模式推進。如果真的需要政府舉債建設,就要客觀計算後續的融資需求。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在2013年政府債務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融資平臺公司名單基礎上,結合13年7月至14年2月本級融資平臺公司增減情況,
第十五條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對本部門、本單位的清理統計結果進行簽字確認。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本級政府存量債務甄別結果簽字確認。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財政管理層級,對本地區清理篩查結果和各項統計數據進行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清理甄別結果,由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經同級政府批準後逐級上報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於2065438+2005年10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所有統計數據與篩查結果壹起提交。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存量債務,鎖定政府壹般債務和專項債務余額。各級政府要將鎖定的政府存量債務及時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並按照預算公開的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政府要及時將政府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財政部將各地清理甄別結果抄送審計署,各級財政部門將清理甄別結果抄送同級審計部門,作為今後相關審計工作的重要參考。組織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各地報送的數據進行核實,對政府存量債務虛增的,相應調減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二十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