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費設計立足點不同。drg側重以病例組合為單位,體現對醫療機構規範“同病同操作”病例診療路徑的導向作用,發揮醫保支付的激勵約束作用。dip側重以病種組合為單位,根據各級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通過不同病種賦予分值的大小差異,體現對治療方式和合理成本的導向作用;
2、分組原理不同。drg從粗到細,強調以臨床經驗為基礎,從疾病診斷大類出發。按診斷和治療方式區隔成不同病例組合,“多病壹組”或“多操作壹組”,組間差異較大。dip從細到粗,強調對臨床客觀真實數據的統計分析,按疾病與治療方式的***性特征分組,“壹病壹操作壹組”,組內差異較小;
3、費率和點值有差別。drg付費支付標準的計算分別為相對權重和費率的測算,dip支付標準的測算分為病種分值與點值測算;
4、監管難點有差異。drg分組過程對分組器和專家依賴程度高,各級醫療機構的診療方式和路徑差異較大,根據指標主觀確定同等級醫療機構總額,基金風險較大。dip依賴歷史病案數據,存在誘導醫療機構采用復雜技術、高分值治療方式的風險,醫保監管難度較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