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紀檢監察機關二十四字辦案方針 ta00162
1983年7月中紀委召開了第壹次案件審理工作會議,首次提出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二十字辦案要求,並在1987年頒的《案件審理工件條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2003年2月中紀委二次全會在二十字辦案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這六句話二十四個字是壹個有機的整體,相輔相成、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缺壹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壹個環節,都難以保證所辦案件都成鐵案。第壹個問題,事實清楚什麽是事實清楚。事實就是事件的真實性質。事實的內容具體講有下面七個方面:(1)人物。人物即違紀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員,它壹方面包含違紀錯誤的主體,另壹方面還包含某些違紀錯誤所侵害的對象及其它有關人員。需要查清涉案人員的姓名(名字必須準確)、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職務(特別是黨內職務)、身份、職稱等。這裏邊錯了哪壹項都可能造成影響。如個人身份,如果說當事人的身份是事業幹部,妳給他行政降級處分是不合適的,因為事業幹部的工資只有檔次,沒有級別,所以我們就不能給他行政降級處分(2)時間、地點。時間、地點雖不是構成違紀錯誤的要件,但是違紀行為發生的時空要素。缺少時間、地點這個要素,或時間、地點搞錯了,違紀事實有時就不能認定。(3)違紀手段。違紀手段是違紀者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采取的具體方法。手段是違紀事實的核心內容,手段是判斷違紀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有時也是量紀時考慮的重要情節。如索取賄賂,要從重或加重處分。(4)情節。情節是違紀行為發生、發展、結束的過程中的具體事實情況及後果、影響、違紀人員的態度等。它包括違紀構成必要條件的基本事實和量紀情節。(5)動機和目的。動機是促使行為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內心起因。目的是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所希望得到的某種結果。二者都是以行為人的某種需要為基礎,並滿足於這種需要。(6)後果。後果是違紀行為對其所侵害的客體所造成的危害。違紀後果是決定違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壹,也是決定處分輕重的重要因素,有時還是確定是否構成違紀的標準。(7)有關人員的責任。有關人員的責任是違紀案件中所有對違紀行為的發生、發展及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負有責任的人員各自應負的責任。(《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8條規定:責任分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針對事實清楚,我們來看壹個案例:2009年7月某鄉紀委移送審理了壹個案件,基本情況是:該鎮某村村支部書記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鄉政府搞林業清查工作過程中,將收取的6644元林業罰款收入未及時上繳財政,直到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才將此款歸還原資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這麽長時間這筆款的用途、去向問題只有違紀者本人最清楚,我們的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與當事人的談話中關於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壹次,當時人只有壹句話“錢在我這擱著”,就這麽簡單壹句話,這個案件就被定性為“挪用公款”了。經初步審理後審理人員發現此錯誤事實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補查。當時辦案人員很不理解!今天我們不妨再來重溫壹下此錯誤條款——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錯誤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類型:①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根據此錯誤這三種類型,從現有的材料來看,事實沒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為到底屬於哪壹種類型,因此,更不用說定性處理了。第二個問題,證據確鑿這裏邊我講四項內容:1、什麽叫證據2、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3、使用證據的原則4、使用證據工作中應註意四個問題1、什麽叫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的壹切事實。紀檢監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黨政紀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這裏說的“事實”,包括兩部分,壹部分是事實本身,如物證、書證。另壹部分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如證人證言、受侵害人陳述、受審查人陳述、鑒定結論等,是客觀事實在人腦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觀事實的文字材料。常見的證據有:①物證②書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⑤被侵害人的陳述⑥受審查人的陳述⑦鑒定結論⑧勘驗、檢查筆錄⑨現場筆錄。2、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第壹、收集證據必須合法;第二、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第三、收集證據必須及時,深入細致。如:2009年9月審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書記馬某虛報退耕還林面積,騙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的案件。在案卷材料,調查組沒有調取該村上報林地面積的相關表冊,證實馬某虛報水源涵養林面積;也沒有調查林業部門關於該村上報林地情況和驗收林地情況及撥付款項情況;同時在證據方面,咱來看三份證據:(1)2009年6月12日馬某筆錄顯示,另外的8.5畝是林業局多撥付的林地面積,暫記入我戶頭,但我沒有得到8.5畝補助款,此款由村代管。(2)調查組2009年6月16日取到的村會計張某暫收款4692元的復印件;(3)2009年6月16日村會計張某談的話筆錄,問馬某林地實際的畝數是否相同,答不壹樣,名冊上的畝數比實際畝數多8.5畝。情況是當時我們給林業局上報的林地是90畝,林業局給我村核了98.5畝,多出8.5畝就紮在馬某的戶頭上。問這8.5畝涵養林補助款時誰領了,答2009年年初,村統壹發放涵養林補助款時,我從馬某所在組涵養林補助款中扣除8.5畝林地款4692元,當時馬某說妳扣下這部分錢,得給我打手續,我就給他打了手續。這8.5畝補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將統壹調配使用,等2009年涵養林補助款回來後統壹發放。問妳村上報了90畝,林業局為什麽給妳們核了98.5畝,答我也不知道。這個案件,馬某對調查組認定的錯誤事實提出了異議,調查組也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實馬某有虛報冒領的事實。這個案件的證據就不充分,就不客觀,沒有深入細致,結論也不是唯壹的,審理沒有對馬某虛報冒領水源涵養林工程補助款問題進行認定。3、使用證據的原則(1)疑證不能定案;(2)重證據,不輕信口供;(3)證據之間不應存在矛盾;(4)證據充分,結論唯壹;(5)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原則。4、使用證據工作中應註意四個問題:壹是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二是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三是證據的真實性。針對證據的真實性我給大家講壹個案例:2010年6月,某鄉紀委提請審理某村村委委員兼村民小組長陳某貪汙案件,案件中證據表明:2010年2月3日,陳某將鄉民政所撥付給該村民組劉某某的扶貧物資(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調和油、20箱方便面)領回後,全部用於個人消費。證據中陳某的交待說明及相關證據都非常吻合。但,大家可以客觀的分析壹下,想壹想,給壹戶發扶貧物資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調和油是啥概念,陳某全部用於個人消費,他自己家4個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調和油嗎。我們認為該案事實、證據存在問題,對此案直接進行了審理,發現是調查組給當事人施加壓力造成的。四是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認定案件事實,證據之間不應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辦案中必須及時發現證據中的矛盾,通過分析,鑒別證據或者進壹步收集證據,解決矛盾。如何審查證據間是否有矛盾,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①某壹證據本身有無矛盾。要註意分析證據內容或形式在當時當地的具體條件下是否可能出現,也就是要分析證據與當時當地的具體條件下有無矛盾,要註意分析證據前後是否壹致。如某壹行賄人,第壹次承認送給受賄人5000元錢,第二次證據又推翻了,所以要具體分析,包括開始反映問題的目的,或者在組織調查中行賄人由於有關方面施加壓力而推翻證據等。②證據與證據之間有無矛盾,要註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間、當事人和證人的陳述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受審查人交待與受害人陳述之間有無矛盾。分析這些交待、陳述與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察筆錄之間有無矛盾。③證據與所認定的案件事實之間有無矛盾。如果證據與所認定的案件事實之間有矛盾,所認定的案件事實便不是必然的結論。五是孤證不能定案。《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3條規定,“認定的錯誤事實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只有被調查人的交代,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第22條的規定,“僅有受審查黨員的交待,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案”。如,2006年8月某鎮紀委移送的某村報賬員采取虛開發票的手段貪汙公款1000元的問題,證據材料只有當事人的證言壹份(在何年何月開假發票1000元,於何時在村財務帳中予以報銷),再沒有其他的相關證據材料。僅憑這份證據材料,如何能證明“虛開發票的行為”?辦案人員可能想,本人都承認了,還有啥不真實的,肯定違紀沒錯,但這不符合定案的原則,即“只有被調查人的交代,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針對這個案件關鍵要提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證人證言——如:入村帳的發票復制件、發票出處的證人證言等。第三個問題,定性準確1、什麽叫定性準確2、定性準確包含的內容3、定性準確應註意的問題4、定性的步驟1、什麽叫定性準確,是指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黨政紀處分條規,對案件中具體違紀行為的本質屬性或主要特征進行高度概括和歸納判斷違紀錯誤性質的過程,所認定的違紀錯誤性質是否符合違紀構成要件。定性準確,是正確處理違紀問題的關鍵。2、定性準確包含的內容。壹是定性準確應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二是適用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黨政紀處分條規要準確;三是所認定的錯誤性質應符合違紀構成要件。3、違紀錯誤構成的四個要件①違紀錯誤的客體違紀錯誤的客體,是指黨紀處分條例所保護的、被違紀行為所侵犯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黨紀處分條例根據違紀錯誤的直接客體的***性,將所有的違紀錯誤分為十大類,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十大違紀行為:②違紀錯誤的客觀方面違紀錯誤的客觀方面,是黨紀處分條例所規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各種客觀事實。簡單理解為:違紀客體是說明違紀侵害了什麽,而違紀客觀方面則說明是在什麽樣條件下、通過什麽樣的行為(手段)使違紀客體受到侵害的。如“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揮霍浪費公***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財物的行為”等等,都是違紀錯誤的客觀方面。③違紀錯誤的主體違紀錯誤的主體,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行為,按照黨紀處分條例所規定應負黨紀責任的中國***產黨黨員和黨的組織。根據黨紀處分條例規定,違紀錯誤的主體分為兩類: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④違紀錯誤的主觀方面違紀錯誤的主觀方面,是指違紀錯誤的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違紀過失和違紀故意。比如:違反政治紀律類的違紀錯誤,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類的違紀錯誤,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的違紀錯誤,只能有違紀故意構成。失職類的大多數違紀錯誤只能有違紀過失構成。現在就以貪汙和挪用公款兩種違紀錯誤的構成要件為例,看壹下這兩種錯誤的相同點與不同點:貪汙和挪用公款錯誤的違紀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貪汙 公款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財物的所有權,挪用公款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款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客觀方面,貪汙 公款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行為;挪用公款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主體是都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中的***產黨員。主觀方面,貪汙 公款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將公***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占有的行為;挪用公款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並準備以後歸還,並不打算永久占有的行為。4、定性的步驟①篩選案件事實。②找出使用的條款。《中國***產黨紀處分條例》第45條——第174條都是實體性條款,篩選出來的案件事實,到底屬於哪壹種違紀行為,使用哪壹個實體性條款,要加以認真地分析研究。比如《中國***產黨紀處分條例》第161條規定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三種錯誤——其主體都是壹般主體,即有行為能力的***產黨員;客體,侵犯的都是公私財務的所有權;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觀方面的表現有所不同:盜竊使用秘密竊取的方法,詐騙使用欺騙的方法,敲詐勒索是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③確定具體違紀犯錯誤名稱。第四個問題,處理恰當處理恰當,是根據違紀的事實、證據和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政紀條規,給予違紀人員恰當的處理。這裏邊需要講六點內容。1、處理恰當包的內容:壹是在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的基礎上,對犯錯誤人員的處理應當與其犯錯誤的性質和應負的責任相適應。二是同壹性質、情節相近的錯誤應當給予輕重相近的處理。三是數個違紀錯誤應合並處理。2、定性與量紀的關系定性和量紀是黨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審理案件活動中的兩個重要環節,也是黨紀處分條例所要解決的兩個主要問題。定性是量紀的前提,量紀是定性的歸宿。定性不準,量紀必然不當,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處理;如果定性準確,而量紀不當,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處理。因此,正確處理案件,既要定性準確,又要量紀恰當。3、量紀的原則(1)量紀必須以事實為依據。(2)量紀必須以黨紀處分條例為準繩。4、量紀情節的使用《中國***產黨紀處分條例》規定了量紀情節有五種,即加重處分情節、從重處分情節、減輕處分情節、從輕處分情節、免予處分情節。5、量紀制度(1)重復違紀從重處理制度。《中國***產黨紀處分條例》第18條規定,重復量紀,是指犯故意違紀錯誤受到黨紀處分後又犯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故意違紀錯誤。(2)數錯合並處理制度。《中國***產黨紀處分條例》第25條規定, 壹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壹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壹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3)主動交代從寬處理制度。《中國***產黨紀處分條例》第39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6、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理及其他規定《中國***產黨紀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了對犯罪黨員的處理,第31條規定了對依法勞動教養黨員的處理,第33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處理的黨員的處理,第35條規定了對違紀的預備黨員的處理,第36條規定了對下落不明的違紀黨員的處理,第37條規定了對死亡的違紀黨員的處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理及其他規定,只要我們認真研究壹下第三、第四章也就是第三十條至四十四條的內容)第五個問題,手續完備手續完備,是指對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時,要按照違紀案件的程序性法規所規定的方法和步驟辦理相關手續。這裏邊我講兩點內容:1、手續完備包括兩層意思:調查處理違紀案件的手續,是由《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案件審理條例》、《審理工作程序規定》等程序性條規加以明確的;案件審理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受理、登記、分工、審理、補充、審議、談話、匯報、辦理手續、歸檔等程序) 。2、做到手續完備應當註意的兩個問題:(1)案件在調查過程中的手續是否齊全。不論是違反黨紀還是政紀的案件,在調查過程中都要經過受理檢舉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調查、錯誤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形成調查報告、移送審理等程序。案件在檢查過程中的手續是否完備,主要體現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齊全。案件審理就要通過審查材料是否齊全來審查案件在調查過程中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2)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違犯黨紀的案件和違反政紀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都要經過受理、審核案卷材料(有的還要進行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集體審議、批準以及處分執行等程序。第六個問題,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對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時,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程序合法是正確處理案件的保證。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審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新增的壹項要求,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確保案件質量的具體體現。尊重程序,嚴格按照程序辦事,才能把保證案件的質量。我主要講講做到程序合法應當註意的三個問題:①關於立案審查中應註意的問題。壹是立案手續要齊全,立案要有依據;二是立案的權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時辦理立案手續;四是立案文書要規範。②關於調查中應註意的問題。壹是調查人必須是二人以上;二是調查中無論是證言還是筆錄,都必須寫清楚證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必須問清、記清;三是調查中必須是壹人壹證,不能將多名被調查人寫在同壹份筆錄上;四是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線索要壹並核查,不能因為沒舉報或者領導沒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調查中獲得的原始證據或者是摘抄、復制證據,必須由原保管單位、人簽字、蓋章;六是要圍繞違紀構成的要件來搜集證據;七是在取證過程中不能先入為主,要允許被調查人說明、申辯;八是與被調查人談話時,應事先列好談話提綱,必須明確今天談話的目的,是要證明什麽問題,采取循序漸進法壹步壹步地引導。九是形成調查報告,要以調查組的名義署名。③關於錯誤事實材料及與本人見面中應註意的問題。壹是表述含糊、不準確;二是違紀事實的敘述不完整;三是違紀人員對錯誤應負的責任沒表述;四是錯誤事實材料應以“××調查組”的名義落款。五是對本人看了錯誤事實材料後的申辯不能做出有針對性的說明。事實證明,辦案工作“事實清楚”是前提、“證據確鑿”是基礎、“定性準確”是關鍵、“處理恰當”是目的、“手續完備”是要求、“程序合法”是保證。這既是做好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們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得出的科學結論。只有全面地按照這些要求辦案,才能有效地保證辦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