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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現狀

經過多年的改革實踐,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得到完善,不斷向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的“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的目標邁進。

壹、社會保障的內容

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現代社會保障包括醫療津貼、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齡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殘疾津貼和遺屬津貼。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壹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三個部分。

(壹)社會保險

它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專門基金,確保社會成員在遇到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風險時獲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指由政府舉辦和出資的壹切旨在改善社會成員物質和文化生活的社會措施,包括政府舉辦的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城市住房以及各種服務事業,以及各項福利性財政補貼。

(三)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可稱社會救濟,它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社會成員,以及收入在貧困線以下和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或發生其它不幸事故而暫時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資金或實物援助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壹)國家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雖然在逐年增長,但依然偏低

以醫療衛生事業與醫療保障為例,對醫療服務機構投入的不足即是造成醫院長期用藥養醫等不良現象的重要原因;在公***衛生福利資源的分配中,80%分配給城市,廣大農村僅占20%,正是這種公***資源配置的失衡、導致了醫療衛生福利事業公平性的倒退。

(二)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順,尚未形成統壹的管理模式

比如養老保險方面,國企職工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歸人事部門負責,貧困人口救濟的保障歸民政部門負責。這就容易形成多頭管理,而且造成管理成本的加大和各自為政局面的出現。

(三)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督

上海“社保基金案”的驚人之處在於金額之巨,僅牽涉福禧投資壹案的資金就超過30億元。通過這壹案充分顯示出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現狀。這需要壹個有力的監督機制來監督整個基金的運行,保障廣大勞動人民的權利。

(四)社會保障相關法制建設滯後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整體上缺乏統壹性,沒有形成以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優撫安置法等為主體框架的、統壹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