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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突發,意外,重大疾病等困難時,我們該怎麽辦

俗話說,不怕萬壹,就怕壹萬。人在世上,肯定都會遭遇壹些臨時性困難,比如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有的困難還會造成壹些家庭致貧返貧,會造成壹時的困境。此時我們有什麽辦法?臨時救助正是壹劑“藥方”。近日嶽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接續發布兩個文件,對臨時救助作出了具體的施救方案。

嶽西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4〕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壹)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壹)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壹事壹救。同壹申請人、同壹事由的,壹年內原則上只救助壹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壹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壹) 危害國家公***秩序和社會公***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托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托申請的,應說明委托原因,介紹委托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承擔委托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壹)壹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準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壹定比例下撥委托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壹)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壹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壹)各級財政公***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余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發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復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誌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誌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壹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壹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托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壹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誌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托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布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布”,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壹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汙、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嶽西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

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精神,按照《嶽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實施辦法》(嶽政辦〔2017〕6號)、《嶽西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嶽西縣健康脫貧工程綜合醫療保障補充辦法(暫行)》(嶽政辦秘〔2017〕51號)的相關規定,為緩解群眾因患重特大疾病返貧、致貧情況的發生,助力我縣脫貧攻堅,結合實際,制定《<嶽西縣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

壹、主要目標

整合救助資源,利用臨時救助政策,通過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提升救助標準,簡化救助程序,建立健康醫療社會保障長效機制,防止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醫療費用支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而返貧、致貧,助力打贏扶貧攻堅戰。

二、救助對象

全縣參加新農合的居民(以下新農合均包含農村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對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省內就醫,醫療支出經新農合基金補償、新農合大病保險、醫療救助、“351”兜底、“1579”再補償、大病醫療補充商業保險,扣除平臺募捐、社會捐贈、企業或單位贊助、社會救助等金額後,年度內合規費用支出仍超過1萬元,家庭實際生活水平處於貧困邊緣的人員。

三、救助標準

1、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最高封頂線為10萬元;

2、對符合再救助條件的人員,經各種救助後,按個人年度自付合規費用減去1萬元起付線後再分檔救助:0—5萬元的,按50%計算;5—8萬元,按60%計算;8萬元以上的,按70%計算。

四、救助程序

(壹)個人申請。凡符合救助條件的病患對象,由患者本人或義務關系人向所在地鄉鎮服務大廳救助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診斷證明、鄉鎮衛生院打印的《參合居民醫療費用報補信息表》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填寫《嶽西縣臨時救助申請表》;

(二)精準識別。申請醫療再救助對象精準識別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識別過程中應遵守公序良俗,堅持以下程序:

1、民主評議。各鄉鎮對受理的再救助申請,由鄉鎮包村幹部在患者所在村組織村“兩委”,同時適當吸收正直、公正的老黨員、組長、村民代表參與對患者申請內容真實性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村級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組織再調查、再核實,調查核實結果應書面回復申請人。

2、鄉鎮審定。個人申請經民主評議無異議後,由鄉鎮分管扶貧工作的負責人牽頭組織民政、財政、扶貧、衛生、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等單位經辦工作人員集中審核,審核無異議的,報鄉鎮主要負責人審簽。鄉鎮審核或審簽結果有異議的,應再組織核查,並回復申請人。審簽結果應公示5天以上。

(三)縣級審批。各鄉鎮將經精準審定後的申請,及時上報縣民政局審批。對於經測算,醫療再救助金額少於2000元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救助,再報民政局審批;醫療再救助金額大於20000元的,縣民政局提出審批意見,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核準。

五、資金籌集和管理

1、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資金列入臨時救助資金管理,縣財政按500萬元/年預算增加臨時救助資金,年度資金不足時由縣級財政補齊。

2、縣民政部門每年預撥壹定數額臨時救助資金到鄉鎮民政基本戶,用於支付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鄉鎮先行救助資金應通過金融部門打卡發放;縣級審批資金由縣低保局組織打卡發放。

3、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資金接受社會及個人捐贈,捐贈款應根據捐贈者個人意願使用;

4、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資金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六、加強組織領導

1、鄉鎮應成立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領導小組,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臨時救助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再救助申請對象精準識別機制。

2、縣級民政、財政、衛計委、扶貧辦等部門要加強領導及信息溝通,通力協作,按部門職責為鄉鎮精準識別提供技術支持。

3、加大監督和責任追究力度,確保對象準確和資金安全。對在工作中違反規定,存在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等行為的,壹經查實,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補充規定》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八、本《補充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