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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色碳基金的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應對氣候變化,本著自願參與的原則,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綠化基金會、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保護國際及嘉漢公司***同發起成立了中國綠色碳基金,作為中國綠化基金會下設的專項基金,接受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統壹管理。

第二條 本基金為開放式公募基金,面向國內外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所有進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資金,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該基金的宗旨是:大力宣傳碳匯事業,積極倡導國內外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資加入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植樹造林和森林經營等活動,增強中國森林生態系統整體碳匯功能,加快中國森林恢復進程,提高保護生物多樣性能力,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減緩全球氣候變暖趨勢。

第四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嚴格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綠化基金會章程》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實行執行理事會負責制。執行理事會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等***同組成。執行理事會對中國綠色碳基金年度收支和使用的計劃、預算、決算進行審批與監督。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或合同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執行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壹次全體會議。

第六條 任何自願通過參與植樹造林,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貢獻的國內外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均可以通過捐資形式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並根據出資額度,確定其相應的常務理事或理事成員資格。

第七條 凡自願捐資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企業、組織和團體,均需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同簽訂加入協議。加入該基金的企業、組織和團體如需單獨開展碳匯計量、監測等活動,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與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具有碳匯計量資質的相關技術單位***同簽訂專項業務合同,並作為實施該業務活動的依據。個人捐資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主要用於開展下列活動:

1、實施以積累碳匯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它相關項目;

2、林業碳匯的計量與監測、碳匯技術標準的制定、碳匯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匯相關信息發布等;

3、開展森林與氣候變化、林業碳匯、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宣傳、論壇和培訓等社會公益活動;

4、對在開展碳匯造林、科研、宣傳和與其相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組織、團體及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本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通過購買有價證券等有效途徑,促其安全保值增值。基金增值收入仍納入該基金用於開展相關項目活動。

第十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和捐資方***同管理,具體管理和技術要求見《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暫行規定》。

第十壹條 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註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資金將收取3%-10%的管理費,具體比例,將根據捐資額度,本著***同協商原則,由捐資方、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在***同簽署的協議中加以明確。管理費的提取按捐資額度,原則上控制為:1億元(含)以上按3%提取;5千萬(含)以上,1億元以下,按4%提取;1千萬(含)以上,5千萬以下按5%提取;1千萬以下按10%提取。

第十二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接受國家、社會與捐資人的監督;籌集、使用、管理情況,每年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監事會、中國綠色碳基金執行理事會和基金捐資人報告壹次,並以公報形式向社會公布。同時,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綠化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