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申請人“查無此業主”,另壹名棄權,申請為何獲批準?
小區居民告訴記者,根據房產局官網公示內容查詢到,蘇建豪庭動用維修資金維修路燈項目的主要申請人之壹的丁先生,在其填寫資料時顯示居住在該小區某棟16樓,可是公示的《表決表》內卻沒有該門牌號的相關內容。另外,居民從“天眼查”中查詢到丁先生與該小區建設公司及小區物業公司存在股份關系。項目另壹位申請人周先生居然在《表決表》上簽下了棄權票。小區居民認為,以此可見該項目在當初動用維修資金申請時有多麽隨意。
那麽, 小區居民的調查結果是否屬實呢?希望能有相關部門出面說清楚情況。
質疑二:
退款是否意味著“物業偽造業主簽名”壹事已有主管部門定性?
在采訪中,有居民提出,既然業主收到了退款,是不是就說明物業確實有過錯,相關部門是否已經確認業主簽名遭偽造了呢?
記者此前獲悉,業主曾進行局部自查,就已經發現有140多戶簽名被偽造。而在那張匯總表格上,本來就有許多戶業主是空著的或是簽“不同意”的。“有140多戶明確表示簽名被偽造,這個數字已經超過全體業主的三分之壹了。”壹名業主表示,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動用維修資金,顯然目前情況是不滿三分之二。
有業主告訴記者,曾於11月10日收到過壹份通知,落款為蘇建豪庭物業問題處置工作組。通知要求業主對於存在非本人簽名的情況要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向工作組進行反映。這期間,壹***有228戶業主簽字確認自己的簽名被偽造。
收到居民簽字確認後,工作組應該給居民壹個回復。但是,直到目前為止,該工作組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調查結果。
質疑三:
房產局在該事件中是否有疏漏,涉事物業是否會被處罰?
在此前的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建鄴區房產局相關部門壹開始明確表示,不對文件的真實性負責。隨著簽字業主越來越多,相關部門又改口說會審核業主簽名真偽。那麽,相關部門到底要不要審核簽名真偽?
更重要的是,退款是否意味著物業可以“全身而退”?小區業主認為,關於這家物業是否要被處罰,會接受什麽樣的處罰,相關部門壹直缺乏明確的態度。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地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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