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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正氣,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保障。

本省戶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其在本省的獎勵和保障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保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第五條 全社會都應當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與同級協調平安建設的日常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平安建設工作機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

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獎勵和保障具體工作由同級平安建設工作機構實施。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的相關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跡。

工會、***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專項資金,並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障專項資金用於:

(壹)救治、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撫恤、補助、救助、慰問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第八條 鼓勵依法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

見義勇為基金會依據章程開展下列工作:

(壹)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

(二)協助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相關權益保障事宜;

(三)慰問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和犧牲人員遺屬等;

(四)幫扶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五)辦理見義勇為不記名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

(六)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確 認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且表現突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壹)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扭送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搶救和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四)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第十條 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確認。第十壹條 見義勇為行為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申報見義勇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以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舉薦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沒有申報人、舉薦人的,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可以在調查核實後,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由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法院、檢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的專業人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員組成。第十三條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年,向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和線索。確有特殊原因逾期申報、舉薦的,由縣(市、區)平安建設工作機構報請省級平安建設工作機構決定是否受理。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見義勇為事跡材料;

(二)受益人、證人或者相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