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財政資金的行為,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27號+165438+10月30日)的有關規定給予定性和相應處罰。
國家項目資金在法律上如何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貪汙挪用的,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壹定資金罪可能是挪用壹定資金物資罪。
獲得財政資金的定性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二)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的;(三)滯留應當撥付的財政資金的;(四)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和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可能是貪汙、挪用等。
虛報信息套取專項資金是壹種怎樣的違紀錯誤?
根據具體違規行為(事實、情節等。)定性。總的來說是工作紀律中“財經紀律”的問題。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據具體事實來認定。
新修訂的《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 1生效。對紀律的要求整合為六項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虛假信息和專項資金涉嫌各種違紀行為甚至犯罪。其中分為單位行為違規(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規(或涉嫌犯罪),也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規(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規(或涉嫌犯罪),應根據具體違規(或涉嫌犯罪)事實進行定性。
附件: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節選)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或者騙取財政資金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追回相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的;
(三)滯留應當撥付的財政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和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對建設項目投資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減少或者停止撥付項目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
(二)采取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
(三)違反投資預算規定的;
(4)未實現的投資完成;
(五)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和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規使用或者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騙取資金10%以上50%以下或者非法使用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 * *承諾或者擔保的財政資金、外國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
(二)挪用* * *已經質押或者擔保的外國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財政資金和貸款的;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 * * *承擔或者擔保的外國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利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和騙取* * *承諾或者擔保的外國和國際金融組織財政資金和貸款的其他行為。
對采購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但其業務活動中的財務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理和處罰,依照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屬於行政收費。......
套取國家補貼資金是什麽罪?
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將國家補貼資金據為己有,將構成貪汙罪。
刑法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懲治貪汙罪的規定對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套取國家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多少錢是違法的?
2000
虛開發票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處罰適用哪些規定?
虛開發票非法套取資金的定性分析。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被告人邵某於2006年3月438+00日至2006年2月438+08日,經友誼公司全體股東同意,繼續2009年友誼公司的做法,通過王某(已判刑)從盈豐華牧專業合作社開具普通發票4張,累計面值60萬元,從友誼公司開具普通發票4張。隨後,被告人邵利用擔任友誼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未經友誼公司許可,挪用公司資金654.38+0.3萬元歸個人使用,至案發後仍不歸還;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邵挪用其中47萬元用於其本人成立的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
此外,被告人邵還利用職務之便,將16731元人民幣非法占為己有。案發後,其已將上述款項全部退還。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邵的上述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分歧
庭審中,對被告人邵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存在爭議:
第壹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邵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原因是“友誼公司”用非法手段套取分紅資金,但這60萬元的分配手續沒有辦完,每個股東都不能私自使用。資金的所有權從壹開始就沒有轉移,它仍然是公司的資金。被告人邵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委托的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邵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理由是“友誼公司”通過他人虛開發票提取分紅資金60萬元的行為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款項已不再合法歸公司所有,但挪用資金罪中的“款項”應是公司正常合法的款項,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評論和分析
筆者認為,被告人邵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該條中的“資金”是否包括非法取得的資金。
從法益保護原則來看,我國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從某種角度來說,刑法本身就是壹部保護法益的法律。“沒有保護,就沒有刑法。也就是說,如果存在侵權或者危險,就不需要處罰。”刑法在“侵犯財產罪”壹章規定了挪用資金罪,意在保護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自有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些都是本罪保護的法益。作為法益,必然與法律相關。壹個利益雖然可以滿足主體的需要,但當它不受法律保護時,就不能稱之為法益。因此,上述被保護單位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應以合法為基礎,既能體現法益保護原則,也能凸顯刑法的公平正義。
本案中,60萬元款項歸友誼公司所有,但其是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取得的,應當認定為該公司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對於公司的非法資金來源,不再是法益,不需要刑法保護。被告人挪用上述資金的行為,與導致其公司違規款項分配不均的行為類似。所以只需要通過虛開發票套取資金的方式來處理公司的違法甚至涉嫌偷稅犯罪。如果以挪用資金罪對被告人邵定罪處罰,那麽刑法無異於保護公司此前的違法行為,明顯違法,違背原則,勢必損害刑法的實體正義。
法律適用的困難不僅限於個案的爭議。在我國刑法中,對於單位財產是否應該具有法律屬性缺乏明確的說明,但是公民的私人財產在法律上是受到懲罰的......
如何認定收取農村合作資金的性質
按貪汙論處
什麽是套取財政資金?
抽逃資金是指通過虛報項目、投資規模、完成工程量或者虛假經濟業務事項,騙取國家建設投資的行為。
壹個簡單的例子,本來沒有這個項目,也沒有這麽大的投資,但是單位或個人無中生有,少報多報,通過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資金,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