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誰來追償?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也明確了救助基金的墊付範圍、資金來源和管理辦法的制定部門。
2009年6月5438日至10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56號令)。《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制度的補充,是壹種新型的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確保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無法依據強制保險制度和侵權人獲得賠償時,能夠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的救助或適當的賠償。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安全和健康的關懷和幫助。
二、救助基金的賠償範圍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施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包括交通事故賠償中責任人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難,確實需要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向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網點提出救助申請。無法確定受害人身份或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申請救助,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機構已經支付醫療搶救費用或者死亡喪葬費用的,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機構可以代為申請救助。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先行賠付或救助條件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將相關費用轉入醫療殯葬機構賬戶。不符合墊付或者救助條件的,不予墊付救助,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道路救助基金的來源
根據《管理辦法》,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通常為1-5%)提取。
2、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提取壹部分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按照規定投保,並按照規定處以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3、其他來源,如機動車輛繳納的救助基金費、捐款等。
該基金主要用於救助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未參加強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事故發生後逃逸的受害人。
以上是邊肖對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支付後,賠償由誰來追償的詳細回答。墊付的醫療費用可以由本人或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承擔者先行墊付,並返還,所以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Find Law網站的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
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