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參照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經費;合理制定學校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監督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壹條高等學校實行“統壹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符合條件的高校應設立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領導學校財務工作。
高等學校設總會計師的,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規模較小的高等學校,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院)長擔任總會計師。
第三條高等學校必須單獨設立財務處(室)作為學校的壹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壹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不得在財務處(室)之外設立同級財務機構。
第四條高等學校後勤、科技開發、校辦產業、基本建設等部門設立的財務機構只能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其會計業務受財務處(室)的統壹領導。高等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務處(室)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高等學校設立財務會計機構,必須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學校各級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須經上壹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調動或更換。會計人員的調入、調出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第壹條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學院和大學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準備預算。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由校級預算及其下級各級預算組成。
第二條預算編制原則
高校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堅持積極審慎的收入預算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節儉等原則。
第三條預算編制方法
高等學校預算應當參照以前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任務和財力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校級預算和各級下級預算必須分別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四條預算編制和批準程序
高等學校預算由學校財務處(室)根據各單位收支計劃提出,經學校最高財務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管理權限分別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批準預算控制數(壹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應當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相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五條預算調整
高等學校預算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撥付的預算外資金壹般不予調整;如國家有關政策或經營計劃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有較大影響,確需進行調整的,可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增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支出預算會相應增減。第壹條收入是指高等學校為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而合法取得的無償資金。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收入包括:
(壹)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種業務經費。具體包括:
1.教育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中央和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包括教育經費。
2 .科研經費,即高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取得的科研經費,包括科研事業費和科技費用。
3.其他經費,即高校取得的上述經費以外的業務經費,包括公費醫療和房改經費。
上述財政補貼收入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三)業務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學收入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及輔助活動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收取的學費、培訓費、住宿費等教學收入。
2.科研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科學研究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擔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合作、轉化為科技成果、開展科技咨詢等科研收入。
上述業務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當按時足額上繳,不計入業務收入;從財政專戶撥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批準未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業務收入。
(四)營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除教學、科研和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資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條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所有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所有收入必須納入學校預算,統壹管理,統壹核算。第壹條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而發生的各項經費支出和損失。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支出包括:
(壹)支出,即高等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而發生的支出。業務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充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保費用、撥款、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和其他費用。
業務支出按用途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支出、後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學支出是指高等學校所有教學單位在教學過程中為培養各類學生而發生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學校承擔的科研任務,以及所屬科研機構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支出。
業務輔助支出是指高校圖書館、計算中心、電教中心、檢測中心等教學科研輔助部門為支持教學科研活動而發生的支出。
行政支出是指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為完成學校的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支出。
後勤支出是指高校後勤部門為完成所承擔的後勤保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
學生事務支出是指在教學業務之外直接用於高校學生事務的各類支出,包括學生獎學基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基金、學生物價補貼、學生醫療費、學生活動費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用於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各類支出。
(二)營業外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應當在保證公共支出需要和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並按審批權限報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經批準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補助掛靠單位支出,即高校用財政補助以外的收入補助掛靠單位發生的支出。
第三條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和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費用;不能直接征收的,按照規定比例合理分配。
營業費用要和營業收入相匹配。
第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定期報告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指定項目、指定用途、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五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各項支出應當按實際數收取,不得虛報、瞞報,不得以計劃和預算數代替。對校內各單位使用的經費和核定的定額收費,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包幹基數和定額標準。
第六條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壹規定的,學校應結合學校情況,報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備案。校規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第壹條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支相抵後的余額。
營業收入和支出的余額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並入學校結余。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結余(不含上繳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專項資金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提取,其余可以作為事業基金,彌補以後年度的收支平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壹條專項資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並設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二條專項資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助學貸款獎勵基金和勤工儉學基金。
修購基金按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在修理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並按其他規定結轉,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結余的壹定比例提取,並按其他規定結轉,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的基金。
學生獎學金貸款基金是指按規定提取用於發放學生獎學金和貸款的資金。
勤工儉學基金按規定從教育經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用於支付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報酬和資助困難學生的資金。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立其他專項資金。
第三條國家對各類基金的比例和管理方式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第壹條資產是指高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三條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貸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等活動過程中為消耗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種材料、燃料、易耗品、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現金和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收賬款和暫付款應及時清理結算,長期賬款不得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暫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核銷。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存貨,確保賬實相符,並及時調整存貨損益。
第四條固定資產是指壹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壽命在壹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校的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房屋、建築物;特種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展品;書籍;其他固定資產。高等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詳細目錄。
第五條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壹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的報廢和轉讓,應經有關部門鑒定,並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的收入應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固定資產。年底前要進行壹次全面清查,確保帳、卡、物相符。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高等學校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七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為使用者提供壹定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和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計入營業收入。高等學校購置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業務支出。
第八條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對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高等學校以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投資校辦產業的收入計入掛靠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壹條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承擔的能夠以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貸款、應付款和暫存款、應付款和代管基金。
應繳資金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並納入預算的資金、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款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其他資金。
代管資金是指高校委托他人代為管理的各類資金。
第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按規定結算,確保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全部負債。第壹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高等學校轉讓或者合並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二條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財務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全面清理學校財產和債權債務,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計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交接、接收、轉讓和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條劃轉或合並的高等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壹)因隸屬關系變更,所有的資產、債權、債務等。從建制轉來的高等學校的,無償劃轉,企業經費相應劃轉。
(二)註銷高等學校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須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三)合並後的高等學校,所有資產、債權、債務等應當移交給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的單位。合並後的剩余國有資產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壹條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壹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的分類管理權限,定期向有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二條高等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專用基金變動表、有關附表和財務報表。
第三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收入與支出、結余與分配、資產與負債變動、高等學校專用基金變動、對當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條高等學校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以及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高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情況、資產使用管理情況、收入、支出和專項資金變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的比例、資產負債率、人均支出增減率等。
高校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第壹條財務監督是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高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二條高等學校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施不同的監管方式。
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建立健全財務主管人員離任審計制度,是實施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高等學校會計人員有權依照《會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實施財務監督。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反映。第壹條高等學校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獨立核算高等學校校辦產業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類似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和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本制度由財政部和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條本制度自6月1997日起執行。凡與本制度不壹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