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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範圍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和範圍主要在: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部位和公***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部位是指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用設施設備等。使用房屋公***維修基金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最後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

壹、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侵權行為可以主張的權利有:

1.行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恢復原狀;

5.賠償損失;

6.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

二、業主的相關義務和責任體現在:

1.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2.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3.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壹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