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侵權行為可以主張的權利有:
1.行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恢復原狀;
5.賠償損失;
6.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
二、業主的相關義務和責任體現在:
1.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2.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3.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壹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經業主***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