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是指與中央財政有繳撥款關系的中央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結轉結余資金是指按照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未列支出的壹般公***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
第四條 中央部門結轉資金是指預算未全部執行或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預算資金。中央部門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和項目支出結轉資金。
第五條 中央部門結余資金是指項目實施周期已結束、項目目標完成或項目提前終止,尚未列支的項目支出預算資金;因項目實施計劃調整,不需要繼續支出的預算資金;預算批復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
第六條 中央部門統計結轉結余資金,應以單位會計賬表相關數字為基礎,並保持壹致。
第七條 中央部門結轉結余資金應扣除以下兩項資金:壹是已支付的預付賬款;二是已用於購買存貨,因存貨未領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賬面資金。
第八條 預付賬款在以後年度收回資金,或出售存貨收回資金的,收回的資金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管理。
第二章 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管理
第九條 中央部門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包括人員經費結轉資金和日常公用經費結轉資金。
第十條 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用於基本支出。
第十壹條 編制年度預算時,中央部門應充分預計和反映基本支出結轉資金,並結合結轉資金情況統籌安排以後年度基本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財政部在批復部門年初預算時壹並批復部門上年底基本支出結轉資金情況。部門預算中批復的基本支出結轉資金數與部門決算批復數據不壹致的,以部門決算數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