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類。通用票據主要是指“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限用於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事業服務收費。專用票據是對於不同的專項收費而設計經省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票據,主要適用於各種特種資金收費和行政事業單位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籌集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資金所收取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無償集資。專用票據分為定額票據與非定額票據兩種。第六條 收費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壹種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之壹,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第二章 收費票據的印制、發放與使用第七條 江蘇省境內所有收費票據都必須由省財政廳實行定點統壹印制。第八條 各市及所屬縣(市)所需的各種收費票據,由縣(市)財政部門按票據種類提出票據印制申請,經省轄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填制“江蘇省票據印刷申請表”報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後,由省財政廳填制“江蘇省財政廳票據準印通知單”通知定點印刷廠印刷。
省級單位所需的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第九條 收費票據在發放時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凡收費收入屬地方收入或上下級之間實行分成的收費,所需的收費票據統壹由執收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發放、管理、檢查與監督;收費收入屬省級收入的收費,所需的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負責發放、管理、檢查與監督。少數用量比較小的收費票據,省財政廳集中印刷後發至各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向各收費單位發放與管理。財政部門在發放票據時可收取工本費,工本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按票據成本核定。
執收單位收費收入中原上下級分成部分,由省財政廳另行會商有關單位確定基數,各級財政逐級匯繳和分解。第十條 各部門和單位所需的收費票據,應由部門和單位的財務部門到同級財政部門統壹購領。在購領時各部門應提供省以上有權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和物價部門頒發的《江蘇省收費許可證》,並填寫《收費票據準購證申請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合格後,發給《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憑證購、領、使用記錄簿》。收費票據實行定期限量購領制度。第十壹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實行票據的繳驗制度。各收費單位凡需購領新票據之前,必須將使用過的票據存根送到財政部門進行繳驗,並提供已使用票據的情況,包括票據的冊數、號碼、收取資金的數額,已繳入財政專戶(預算)的金額等。凡未按規定使用票據或收費資金未按規定足額解繳財政專戶的,財政部門可停止發放票據。第十二條 凡使用收費票據進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必須是經有權部門批準的合法項目。
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使用票據。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不得用“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票據與專用票據之間不得串用,各專用票據之間也不得相互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