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縣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有序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系統,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和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四)負責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
(五)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本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和公務員聘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和考核制度,依法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推進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制定公務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人員安置政策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落實,建立健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的落實。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政策;制定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和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
(八)綜合管理本縣引進國外智力、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擬定本縣引進國外智力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來我縣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組織實施聘請外國專家計劃;擬定吸引外國專家來我縣工作或定居的計劃;管理非教育系統的公費出國留學;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交流。
(九)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制定本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縣農民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工人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建議草案;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措施和辦法,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儲存計劃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