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