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比例計算不足壹人的單位,應當至少安排壹名殘疾人就業。安排壹名盲人就業,按安排二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第六條 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本人自願、就近就地安排的原則。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接受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直接向社會招收。在同等條件下,用人單位職工直系親屬中的殘疾人應當優先錄用。第七條 殘疾人上崗前,單位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和招聘手續等,經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後,用人單位同時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錄用的殘疾人的職業技能和身體狀況,為其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並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職工的轉正、晉級、住房分配、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表彰獎勵等方面,都不得歧視殘疾人職工。第十條 殘疾人職工所在單位不得非法開除、辭退殘疾人職工或者解除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壹條 企業在實行勞動組合或關閉、停業、合並以及破產的過程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工作和生活。第十二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規定的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數量,與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數量的差額,依據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單位應當安置的殘疾人數減去已安置殘疾職工數)。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在每年的年未之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當年在職職工人數統計表和殘疾職工花名冊。不得弄虛作假。第十四條 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上年度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和經過核定的再職殘疾人職工情況,確定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和交納的數額,向應當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第十五條 企業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單位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幹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以給予減免。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其中,各城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凈月潭旅遊經濟開發區)應當將收取的殘疾人保障金按15%的比例,縣、市(含雙陽區)應當將收取的殘疾人保障金按10%的比例上繳市殘疾人聯合會。上繳部分主要用於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第十八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據,並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印章。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壹)補巾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個體經營;
(三)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第二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嚴格審批,專款專用。“保障金”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