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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壞掉的東西誰負責?

出租房屋時,租賃物損壞,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和性質使用租賃物。租賃物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負責;承租人未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第七百壹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公房又叫公房、國有房。是指國家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建造並出售的房屋。房屋出售前,房屋的產權(所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屬於國家。目前,居民租住的公房根據房改政策分為兩類:壹類是可售公房,壹類是不可售公房。以上兩類房屋都是使用權。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公房的維修責任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應每3至5年檢查壹次房屋的完好狀況;每年檢查壹次房屋結構、落水管、外墻粉刷、防雷裝置、樓道和扶梯的外門窗;電梯和水泵(自來水公司擁有的除外)應定期維護;下水管道和汙水管道應巡回疏通;屋頂水箱每年檢修清洗兩次。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出租人應按規定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的,應當及時報修。公有住房出售後,出售單位應當組織、指導產權人組建樓宇管理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並指定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已售樓宇的日常維護管理。建築物門內自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利息中支付;電梯和高壓泵的運行、維護和更新費用由原銷售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