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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醫保可以報銷哪些費用

統籌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有: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醫療費用等。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不屬於統籌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社保醫保包含兩部分,壹是基本醫療保險,二是大病醫療統籌。二者是壹個整體,當報銷費用超過限額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轉為大病醫療統籌報銷。大病統籌報銷範圍、報銷比例和基本醫療保險都有很大區別。

統籌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壹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

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並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

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藥僅限在批準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範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

住院醫療:醫保繳夠20年,才能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銷。

日常生活中,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對於社會上的勞動者進行保護,著就體現在我國法律中規定的社會保險等,當然現在的社會保險要想得到賠償,條件是非常的嚴肅的,不能存在欺騙的行為,否則刑法中還規定了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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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