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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金作為壹種土地收入,在調節土地市場供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充實政府財政收入、增強國家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我國土地出讓金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其作用受到了壹定程度的限制,也在壹定程度上誘發了其他深層次矛盾。

確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有三個過程:

1,鑒定流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選擇有土地估價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出讓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

2、確定轉讓價格的流程。在此過程中,政府根據其產業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修正,形成底價。底價的作用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如果意向受讓方的出價低於低價,政府就不出讓土地使用權。

3.審批流程。由於我國各級政府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審批權限不同,有些土地的轉讓價格是下級政府與受讓方約定的,但最終的權利在有審批權的上級政府。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費標準如下: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19年5月前取得的,按轉讓合同簽訂之日標示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之後取得的,按出讓合同簽訂之日標示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轉讓合同之日(部分地區)標定地價的10%收取。

按市場價購買的已購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部分,入市時不繳納土地出讓金。

3.政府統壹執行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的,按申請辦理轉讓手續之日標示地價的30%收取;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在1990年5月後取得的,按申請出讓之日標定地價的60%收取。

被拆遷戶原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者以市場價購買的安置房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標準:65438+19 1990年5月以前的,按標示地價的30%收取;1990 5月19日後取得的,按標示地價的50%收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 * *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或者租賃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開發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衍生問題:

土地出讓金的評估費怎麽算?

土地出讓金評估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1.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總地價的40%計算;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出讓土地使用權,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是指土地使用期滿時,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土地出讓成交總金額或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或者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補足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準確地說,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地價,其價格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以國有土地為例,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國土部要求開發商在1或2年內開發。囤積土地的,處以罰款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然而,大多數地方政府不保護開發商,這導致了住房短缺和房價暴漲。土地使用者壹次性或分期支付的壹定金額的款項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水平與土地出讓用途、位置、年限密切相關,土地出讓金壹般壹次性繳納。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壹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