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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文件編號:E法正[1995]111頒布日期:19950816閱讀769次字體:大中小。
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力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各類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層次多、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要逐步實現各類企業和職工的統壹制度、統壹標準、統壹管理和統壹轉移使用基金。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助與自我保護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資金管理分離。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1)實施範圍
凡在本省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應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
1.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口徑計算,即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基礎養老金基數;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繳費工資基數按60%計算。
個人繳費比例。從這壹方案實施的當月起,職工按不低於個人繳費基薪3%的比例繳納,壹般會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加,每兩年增加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基薪的8%。個人繳納的費用由企業按月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等非工薪人員可以以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繳費基數,個人可以按照壹定比例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繳費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企業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其中12%進入個人賬戶,其余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2.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各地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部分積累的籌資模式確定長期總體費率。目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現行總體費率繳納。原則上當年積累不低於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的3%。積累率偏高的地方,要努力統籌穩定,認定標準有所下降,逐步減輕企業負擔。
3.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社會統籌基金遇到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國標GB 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每月計入員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賬戶。員工退休時,按照手冊記載的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發放養老金。
(2)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12%的比例記入。改革之初,個人賬戶記錄的內容包括:
(1)按員工本人工資基數的3%繳納部分;
②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個人繳納的工資基數的9%劃轉記入部分;
以上兩項加起來12%。今後,在個人繳費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時,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個人賬戶的比例將相應降低。
(3)上述存儲金額的利息。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4)職工在同壹地區內調動工作,不改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間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職工,應當保留個人賬戶。職工調動工作或中斷工作前後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
(五)職工跨地區或者跨省轉移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總額從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到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入地不開展養老保險業務的,個人賬戶仍由轉入地保留。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職工本人退休後按月發放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或提前支取。
(七)職工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者已經領取的,余額屬於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轉的部分,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結算壹次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並通知本人。職工和退休人員有權查詢個人賬戶數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免費提供服務。
2.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轉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外,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異地調動時,社會統籌基金不轉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本方案實施前退休人員養老金;
(2)計劃實施時工作壹定年限的退休職工的部分養老金;
(3)方案實施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金部分;
(4)長壽工個人賬戶支付後需要支付的養老金;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所需資金;
(6)為人口老齡化高峰期預留的資金。
(4)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方案實施前累計個人繳費15年或連續工作10年的,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數額與個人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掛鉤。在職的時候工資高,付出多。退休後,妳的養老金會很高。鑒於在職職工之前沒有實行個人賬戶,部分職工實行個人賬戶後即將退休。因此,應針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計發辦法,使新舊養老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平穩過渡。
1.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基礎養老金按照社會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發放。計算公式為:
月基礎養老金=社會養老金+個人賬戶存款÷120
2 .本辦法實施前,離退休人員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改革後享受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
3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退休的職工,過渡期間的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月基本養老金=社會養老金+繳費養老金+個人賬戶存款÷120
社會養老金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發:即2000年以前超過10年的全部繳費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2.5%計發;15周歲及以上,以25%為起點計算,此後每滿壹年增加0.5%,但最高不超過30%。從2001年度起,對繳費年限超過15的計發比例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幅度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0.5%至25%。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加利息)除以平均剩余年限120個月計發。
繳費型養老金以員工退休前幾年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礎,根據本計劃實施前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每65,438+0年按65,438+0%的費率計算繳納。
4.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壹次性發放相當於當地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屬於個人繳費的部分,連同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5.對於按此方案計發的養老金待遇,增資比較大的地方,可考慮覆蓋全部或大部分補貼。
6.職工退休後的其他福利待遇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暫不改變。
7.退休人員最低養老金標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退休人員,達不到最低標準的,可按最低標準補足。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使退休人員能夠適當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建立基本養老金隨工資增長而調整的機制。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可按當地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增長率40% ~ 80%的比例調整,企業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六)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身的經濟效益,為自己的職工建立的,主要體現不同單位的待遇差異。補充保險待遇的分配原則上根據職工當年的繳費情況確定,並適當向本方案實施後特別是近期將要退休的人員傾斜。補充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主要從企業節約的工資總額和公益金中解決。利潤較多的企業,也可按不超過本企業壹年人均工資壹個半月的水平,從企業年收入中適當提取,以下項目在“勞動保險費”項下。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企業和職工個人必須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不繳或故意拖欠的企業給予壹定的經濟處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挪用、貪汙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或者玩忽職守造成養老保險基金嚴重損失或者流失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養老保險基金是所有參保職工的* * *財產,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並負責保值增值。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專戶儲存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同時,要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機制。建立由政府、企業、工會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和基金管理的監督。
四、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精心實施。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是壹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級領導要對此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改革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當前的壹件大事,有計劃、有步驟地抓緊抓好。各地市州要在本實施方案原則範圍內,制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各級勞動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穩妥推進,各級體改委要積極參與,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做好這項改革。
要充分利用宣傳輿論工具,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讓廣大企業職工了解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實施步驟和方法,確保我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本實施方案由湖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自1996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壹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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