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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些國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驗和做法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城市,特別是大中城市的中心作用日益增強,有專家認為,在未來開放的貿易體系裏,世界範圍的角逐將在城市間而非國家之間展開。但是,作為決定和影響城市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基礎設施建設,卻長期困擾著城市的決策者。如何以戰略眼光為城市的未來發展立項融資?如何利用有限的資金高效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

如何建立起壹套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自滾動發展模式?記者撰文介紹了壹些國家在這些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分兩期刊出,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啟發。

美國:逐步完善投資機制

美國各級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非常重視,各自的做法大同小異。投資重點主要集中在改善社會和經濟發展環境方面的項目上,其投資來源主要由聯邦政府公***財政支出、地方政府公***財政預算,以及地方政府資信擔保下的市政債券融資等部分組成。

美國實施聯邦、州和縣三級財政管理。

各級政府事權和財權劃定以收益範圍原則和效率原則為依據。聯邦政府主要負責涉及國家全局或需投巨資的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並據此向地方政府提供撥款、貸款和稅收補貼。如與全國性道路交聯的基礎設施建設均由聯邦財政投資,地方財政提供壹定比例的配套資金即可。聯邦政府的財政支持絕大部分是有條件的,不準挪作他用,目的是協調和引導地方政府投資。

其撥款方式主要分為兩種:壹是“整塊撥款”,即聯邦政府就某壹特定項目撥壹筆款項,撥款多少與地方政府在該項目上投資多少無關。二是“按比例撥款”,即根據地方政府的投資額度確定出資比例。壹般認為,後者比前者更能刺激地方政府加大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而前者則容易導致地方政府將原定用於該項目的資金挪作他用。

雖然美國聯邦政府對地方城市基礎設施的絕對投資較大,但總的看來,投資比例並不算高。據統計,20世紀50年代初期約為20%,1977年攀升至40%,90年代又下降到25%左右。據考察,聯邦政府投資達到峰值之時,往往是全國性公***基礎設施或大型骨幹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頻繁之際。

美國州壹級政府,尤其是州以下的地方政府是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主角。其資金來源包括稅收、基礎設施企業的收入、市政債券、贊助捐贈等。但地方政府財力同樣是有限的。為此,美國建立了壹套行之有效的基礎設施投融資機制,幾乎所有的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代理機構均通過組織發行市政債券募集了大量低成本社會資金,不僅對推動美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還解決了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代際公平負擔問題。

以建設壹個使用50年的城市基礎設施為例,若僅靠短期稅收,全部投資負擔就會落在這段期間的納稅人身上,而發行市政債券則較好地解決了這壹問題。

市政債券由政府信用作為擔保,州、市、縣、鎮各級地方政府及代理機構或授權機構發行,品種繁多,主要分為“普通義務債券”和“收益債券”兩大類。前者由地方政府的征稅權力、附加收稅、準許收費和特殊收費作為償還保障,信用十分安全。後者是地方政府授權代理機構為特定基礎設施籌資而發行的債券,並以相關設施的有償使用收入作為擔保,而不是由壹般地方政府稅收擔保償付,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公用事業的發展,如機場債券、綜合性體育競賽和會議中心債券、收費公路債券等均屬此類。

收益債券收益率較高,但風險也要高於壹般債券。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美收益債券發行總量已超過壹般義務債券。

市政債券的發行方式分為公開發行和私下配售兩種。壹般責任債券均為競爭承銷,收入債券則通常采用協議承銷。免稅特征是市政債券最吸引人的地方。根據美國《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規定,用於公路建設、汙水處理等公***目的債券的利息收入免繳聯邦所得稅。用於購物中心、體育館等私人目的債券雖需繳聯邦所得稅,但可免繳地方所得稅。

市政債券的投資者不僅有銀行、各類基金和保險公司等,而且個人投資者數量日益擴大。2003年底,美國市政債券發行額為3850億美元,存量約2.4萬億美元,占美國債券市場總規模的13%左右,其中絕大多數是用於公***目的的免稅債券。受財稅政策調整和市場風險影響,美國商業銀行投資市政債券的比例不斷下降,目前個人投資者已成為市政債券的投資者。市政債券已與股票市場、國債市場、企業債券市場並列為美國四大資本市場。

美國市政債券從建立到發展成熟走過了壹條曲折的道路。20世紀70年代以前,在美國,發行市政債券無需按照證券法要求進行註冊,也不受定期報告規制的約束。隨著個人購買市政債券的不斷增多及不規範行為的頻頻發生,美國國會通過了《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並據此成立了市政債券法規制定委員會(MSRB)。

該委員會系獨立的自律性機構,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公眾代表15人組成,其職責是提出市政債券市場監管方案,規範券商銀行、經紀人和交易商的行為。但這壹修正案在債券發行登記註冊和定期報告方面仍無明確要求。直到1989年市政債券披露法規才規定市政債券發行人和使用人需及時、定期披露和更新有關信息。聯邦證券法中的“反欺詐條款”對市政債券的發行和銷售具有很強的約束力,任何欺詐或欺騙行為都會受到查處,甚至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