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後60日內(含60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基金待遇;
2、暫停享受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繳納醫療保險費,從繳費月份開始,3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3.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180天並補繳醫療保險費的,視為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4.補繳滯納金時,請持本人職工醫保手冊或社會保險證明、社會保障卡、1寸1登記照片、1身份證復印件到宜昌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稽所(環城北路40號)二樓東大廳17、18辦理。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滿足條件:
1,未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2.在就業年齡範圍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月繳費年限,繼續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總結壹下:6月5438+2月的醫保費沒交。是否繳納中斷的醫療保險費,由妳自己決定。未繳費的,65438+2月之前的醫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從65438+10月開始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