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批準從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基金列支的專項資金;
(二)中國人民銀行預算管理中“專項支出”列支的“電子設備購置費”。
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立項的電子化建設項目的資金,從信貸基金和電子設備購置費中專項撥款,作為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對零星業務的微機購置和更新的資金,實行核定電子設備購置費專項指標管理。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要求:
(壹)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電子化建設項目的各項設備、基本建設;
(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壹組織的軟件開發支出。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財務規定,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本著既保證項目建設的合理需要、又節約使用資金、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在批準的項目內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電子化項目建設中的正常業務支出、管理費開支納入用款單位的預算支出。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的職責:
(壹)支付與科技司對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化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統壹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及年度計劃的下達;
(二)會計司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化建設專項資金的撥付,參與計劃和資金預算的審批,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委托,向用款單位撥付專項資金。第二章 電子化項目計劃的申報與審批第五條 支付與科技司根據國家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電子化建設五年規劃,確定年度建設目標,制定電子化建設年度計劃要點和資金投入計劃,商會計司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由主管行長審定,報總行黨組批準。
年度電子化資金投入計劃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年底預算報財政部批準落實資金後,組織實施。
在年度預算批復前,對急需安排的項目資金,經行領導批準,可部分先行實施。第六條 用款單位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的年度計劃要點和本單位電子化建設的實際需要,向支付與科技司上報電子化建設項目計劃、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照資金的用途、性質列出項目的資金預算。第七條 支付與科技司根據已經確定的年度資金投入計劃和用款單位上報的項目計劃、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專項資金的總盤子內綜合平衡,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可行性論證後,提出審查意見,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和資金分配計劃,與會計司協商壹致後,執行領導批準下達執行。
確定的項目應體現保證重點、保證急需、保證效益的原則。第八條 實行專項指標管理的零星業務用微機的購置和更新所需的資金,由各分行科技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需要,向會計部門提出微機購置和更新計劃,由會計部門納入該分行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上報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司。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司根據財政部批準的預算進行綜合平衡,並與支付與科技司協商壹致後,核定各分行的電子設備購置費指標,在核批分行年度預算時壹並下達,由各分行科技部門商會計部門組織實施。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撥付第九條 支付與科技司根據批準的年度計劃和用款單位項目進展情況,編制專項資金分批撥付計劃,送會計司審核後,按此向會計司、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發出“分批撥付電子化專項資金通知單”。分批撥付通知單壹式三聯:壹聯支付與科技司存查,壹聯交會計司憑以向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撥付專項資金,壹聯交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查收資金。第十條 會計司在收到撥付通知單後3日內按通知單所列金額將專項資金從信貸基金和專項支出中劃出,撥入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的專用帳戶,款項撥付後應及時通知支付與科技司和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第十壹條 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營業部開立電子化專項資金專用帳戶,此帳戶只限於辦理支付與科技司撥付通知單內的專項撥款,不得轉移和挪作他用。第十二條 用款單位待項目批準後,上報項目總體設計方案,包括技術需求和業務需求,經支付與科技司組織業務技術專家審查後,批準實施。支付與科技司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填制“電子化項目撥款通知單”,通知撥付項目資金。撥款通知單壹式四聯,壹聯支付與科技司存查,壹聯交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憑以對用款單位撥款,壹聯交會計司監督撥款,壹聯寄用款單位憑以核對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