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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專項維修資金

法律主觀:

在我國有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兩種概念,雖然在字面上極其相似,但是不能夠就這樣將兩者混為壹談。

壹、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壹樣嗎

1、適用的對象不同

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而專項維修基金則主要適用於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物業,也適用於非住宅商品房。

2、交納主體不同

專項維修資金交納的主體是業主,專項維修基金商品住房的交納主體是購房者。

3、適用範圍不同

專項維修資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而專項維修基金則用於房屋***用部位和***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4、所有權不同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維修基金商品住房由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同***有。

由此可見,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因此,不能得出“專項維修基金”就是“專項維修資金”的結論。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或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誰保管

1、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3、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4、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5、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並不是壹回事,專項維修資金交納的主體是業主,專項維修基金商品住房的交納主體是購房者。

法律客觀:

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在購房時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壹筆資金。在我國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有明文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確是隨房款壹起交到銷售商手中的,但是這筆錢卻不是銷售商的銷售所得,而是業主的錢。銷售商將該筆資金集中後交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保管,待物業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主管部門將該筆資金交由該物業的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程序使用。《住宅***用部位***用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資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是業主的財產,該筆資金大多數情況下是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