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2008]32號
頒布: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2008-11-14。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零零八年十壹月十四日
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1992以來,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繳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我省各地開展,取得了壹定的進展。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發〔2008〕1號文件精神的實施意見》(晉發〔2008〕11號)要求,特推出。
壹、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和任務
(1)指導思想。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與我省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為目標,以規範管理、優化服務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蓋農村適齡人口為工作任務,逐步建立“保基本、廣覆蓋、可靈活轉移、可持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
(2)基本原則。新農保制度應堅持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合理確定籌資數額和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農民自願參保的原則,在體現公平的同時建立激勵機制。
(3)目標任務。在堅持基本制度的框架下,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新型農業保險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目標是2008年啟動試點,2009年起逐年擴大試點,到2012年達到試點縣(市、區)適齡參保人員50%以上,2015年覆蓋所有縣(市、區),適齡參保人員80%以上,202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同時,鼓勵各市選擇有條件的縣(市、區)擴大試點範圍,加快建立新農保制度。
二、保險範圍和資金籌集
(4)保險範圍。本省農村適齡居民(16周歲,60周歲以下)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
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工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5)籌集資金。新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資金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種方式籌集。新農保基金由個人賬戶基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
地方政府和有條件的村集體(或其他經濟實體)的個人繳費和補貼計入個人賬戶,實行全額積累、實賬管理。積累期內,個人賬戶資金按照銀行同期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期計息,年內單利,年內復利。
政府補貼部分納入基礎養老金,納入地方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6)資助標準。個人賬戶資金由農村適齡居民按不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5-10%的標準繳納;有條件的村集體(或其他經濟實體)可對參保農民給予壹定數額的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由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承擔。試點以來,參保農村適齡居民在其繳費達到規定標準和年限的情況下,確定為每人每月30元;基本養老金每滿壹年增加65,438+0%。對試點初期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月30元確定。基礎養老金由省市縣按照1: 1: 1的比例分擔。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對計劃生育優撫戶等特殊群體予以照顧,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承擔。
鼓勵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在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同時,對參保農民繳費期間給予適當補助。
三、領取和享受待遇的條件
(七)取得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自年滿60周歲起,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
1.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
2 .自試點開始,年滿45周歲及以上,並每年足額繳納保險費。
3.未按上述規定繳納的,繳費年限可延長5年。繳費年限仍不滿足上述規定的,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壹次性補足差額期間的保險費。
對未享受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從試點開始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8)福利的支付。參加新農保的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總額除以計發月數(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每人每月30元加按繳費年限增加的總和[30+(30× 1 %×繳費年限)]。
試點以來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不享受其他養老待遇,政府按月按30元支付基礎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參保人身份變更或死亡的,原個人賬戶資金可支付給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9)待遇的調整。養老金計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變化定期調整。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標準。
第四,資金管理與系統銜接
(10)資金管理。新農保基金以縣級為核算結余單位,個人賬戶基金和基礎養老金分開管理,實行全省統壹預決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運行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管理辦法》執行。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風險防範和調節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基礎養老金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預算、審批和發放流程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基本養老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十壹)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基金,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監管,杜絕虛報、冒領、拖欠、擠占、截留、挪用資金和違規操作資金。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加強養老金全過程監管,強化行政監督、紀檢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農業保險資金安全。
(12)制度趨同。開展新農保制度試點工作,要妥善處理好與原農保制度的銜接。
1.對已參加農保,年滿60周歲並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變的情況下,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2.對已參加農保且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繼續按新農保繳費標準繳費,原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標準核算。對於原個人繳費的,可按新農保個人繳費標準折算繳費。
3 .參加新農保人員跨市、縣(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資金全部轉移。
動詞 (verb的縮寫)組織領導和服務宣傳
(十三)組織領導。為積極穩妥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勞動保障、財政、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山西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導小組),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試點的具體工作。
各市要從全面協調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統籌規劃,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選擇有條件的縣(市、區)報省領導小組審批。試點縣(市、區)要在充分調研、認真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報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後組織實施。
(14)搬運服務。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規範業務流程,逐步推廣應用新農保管理信息系統,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個人賬戶等基礎要素的完整準確。要將新農保管理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新農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做好實賬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和養老金發放等工作。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提取管理費。此外,根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保證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加強工作人員專業培訓,加大信息系統建設投入,提高經辦機構管理和服務能力。建立與服務人口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原則上按照每個參保農戶補助3元的標準,納入試點縣(市、區)財政年度預算,以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的問題。
(15)宣傳發動。新農保制度的建立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壹項政策性強、覆蓋面廣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對試點工作意義、基本原則、方針政策的宣傳力度,讓廣大農村幹部群眾了解和熟悉新農保制度,理解和支持新農保工作,讓更多的農村適齡居民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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