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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規範的企業年金計劃

有壹個固定的模式,妳只需要根據公司的情況做壹些特殊的調整。也可以咨詢有企業年金管理資質的機構,如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平安養老保險公司等。中國養老在線上也有很多這方面的內容,可以看看。以下是範文,供大家參考:

合同範本:XX企業年金計劃

(註冊號碼)

XX公司

XXXX,XXXX,XX,XX

為保障和提高職工退休後的企業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企業實際,

該計劃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發展的原則。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可以提高員工的養老金待遇,調動員工的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促進企業的發展。

2.效率原則。企業年金統籌繳費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鉤,效益好時多繳,效益差時少繳或暫不繳;職工的企業年金繳費與勞動貢獻掛鉤,根據勞動貢獻大小而有所不同。

3、引導與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本計劃堅持政府引導和企業自主相結合,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法規接受政府的宏觀指導。在制定計劃時,應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並制定。

第壹章定義和解釋

1.1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2 XX企業年金計劃:本計劃及其細則和附錄。

1.3 XX企業年金基金:指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制定的XX企業年金計劃募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1.4企業職工:指依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處於勞動合同期內的自然人。

1.5計劃參與人:本計劃所稱計劃參與人,是指按照本計劃3.1的規定成為本計劃成員,並在客戶經理處開立個人賬戶的企業職工。

1.6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人。

1.7受益人:本計劃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本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1.8未歸屬權益:因員工因辭職等原因退出計劃,導致其個人賬戶中與企業繳費和投資運營收益相關的財產被沒收,所有權暫時未確定的權益。在本計劃中,未分割的權益包含在企業賬戶中。

1.9委托財產托管專用賬戶:指受托人以XX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托管銀行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歸集企業年金的繳費和給付待遇。

第二章計劃的制定

2.1本計劃名稱為“XX企業年金計劃”。

2.2本計劃由企業和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制定。

2.3計劃草案已經企業董事會批準,並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4本計劃已在XX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註冊,註冊號為XX。

2.5本計劃於XXXX XX年XX月XX日制定、生效並實施。

第三章計劃參與者

3.1符合以下條件的本企業員工可加入本計劃。

3.1.1在本計劃實施期間與本企業存在正式勞動合同關系,並正在認真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3.1.2試用期滿;

3.1.3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2本企業符合參加條件的員工按以下程序進行登記:誠實、完整、準確地填寫、簽署並提交本計劃申請表,經公司簽字確認,自公司簽字確認之日起成為本計劃的參加者。

3.3本計劃參與者的權利是:

3.3.1符合本計劃規定條件後合法享有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的權利;

3.3.2有權了解個人賬戶信息。

3.4本計劃參與者的義務是:

3.4.1授權企業每月從員工在企業領取的工資收入中代扣個人繳費;

3.4.2被授權企業作為委托人,委托本計劃受托人管理其個人賬戶中的資產;

3.4.3承諾在6.1節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無論本計劃是否仍然存在,不提前從個人賬戶中提取資金。

3.5計劃參與者可以退出計劃;退出時,只需向企業提交簽字的書面退出文件;企業書面通知受托人計劃參與者退出,受托人也書面通知客戶經理此事;計劃參與者退出本計劃後,如果計劃參與者加入另壹個企業年金計劃,其在本計劃中的個人賬戶可以轉移到本計劃中。

3.6當滿足以下條件之壹時,計劃參與者必須退出計劃:

3.6.1符合6.1規定的享受企業年金待遇的繳費條件,申請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繳費;

3.6.2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

3.6.3勞動合同期限未滿,但與本企業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

3.6.4勞動合同期滿前未經企業批準辭職。

3.7之前已參加本計劃但因故退出,但又重新加入的員工,其權利義務不變。

第四章資金賬戶管理

4.1本計劃募集的企業年金基金全額積累,采用個人賬戶管理;同時建立企業賬戶,收集企業繳費部分無人認領的權益。

4.2開戶

受托人選擇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以本計劃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開立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

4.3賬戶的維護和更新

客戶經理負責個人賬戶和公司賬戶的日常維護和更新,包括:

4.3.1個人繳費入個人賬戶記賬;

4.3.2企業繳費在個人賬戶中的分配和記賬;

4.3.3每周(周日)在個人賬戶中分配並記賬投資運營收益;

4.3.4企業賬戶無人認領權益的歸集和投資收益分配尾差的處理;

4.3.5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4.3.6與受托人和托管人核對;

4.3.7與個人賬戶相關的其他信息。

4.4賬戶轉移

4.4.1當計劃參與人變更工作單位並參加新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時,計劃參與人的個人賬戶可轉移至新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賬戶管理人進行管理。

4.4.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計劃參與人的個人賬戶可以由計劃的賬戶管理人管理,在符合條件時進行轉移,或者在符合6.1享受企業年金的條件時領取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累計金額:

4.4.2.1計劃參加人未參加新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新就業單位未實行企業年金制度,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制度賬戶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因新就業單位原因發生個人賬戶無法轉移的其他情形;

4.4.2.2計劃參與者處於升學、參軍、失業期間;

4.4.2.3因本企業關閉、停業、合並、轉讓而終止計劃。

4.5賬戶註銷

4.5.1計劃參與人領取個人賬戶累計金額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將被撤銷;

4.5.2計劃參與人在退休前或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支付前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由指定受益人全額領取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其個人賬戶將被撤銷。

4.6在計劃參與人有權處分其個人賬戶貸記資產之前,計劃參與人不得私自交換、轉讓、抵押或質押其個人賬戶貸記資產。

第五章計劃支付

5.1本計劃采用繳費確定模式,所有繳費記入個人賬戶。企業年金繳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5.2企業支付

5.2.1企業月繳費提取比例為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

5.2.2企業應根據每個計劃參與者的工作年限計算其企業繳費。

5.2.3對於工作不滿5年且已加入計劃的員工,由企業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5.2.4企業為參加計劃且工作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5.2.5企業為工作10年以上且已加入計劃的職工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5.2.6企業在最近壹年因虧損、關閉、停業、兼並、轉讓等原因暫時無法履行支付義務時,可以暫緩或延期支付。,並在企業利潤好轉時恢復支付義務或彌補暫停支付的金額。如果暫停或推遲付款的持續時間超過五年,企業部應終止該計劃。

5.2.7企業在與參加本計劃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企業年金的相應條款。參與者每期勞動合同期滿,合同期內記入參與者個人賬戶的企業年金累計額永久歸其個人賬戶所有。

5.2.8企業不得以有利於本計劃的實施為由聘用或解聘特定人員,但聘用人員擔任養恤金理事會成員或解聘養恤金理事會成員的情況除外。

5.3計劃參與者的個人繳款

5.3.1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

5.3.2每個計劃參與者的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額為該參與者上壹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收入。

5.3.3計劃參與者可以選擇從自己的工資收入中適當增加個人繳費,由企業代為繳納。但是,企業和員工的總繳費不得超過5.5中規定的限額。

5.3.4當計劃參與者因殘疾等重大變故暫時無法履行繳費義務時,可暫停或延期繳費。

5.4企業對每個參與者的出資額和個人對每個參與者的出資額的計算方法由企業另行制定。細則的制定程序與本方案相同。細則的修改程序遵循計劃主體的修改程序,但細則的修改不影響計劃主體的執行和修改。

5.5企業和計劃參與者個人繳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5.6本計劃終止或計劃參與人退出後,如果計劃參與人希望繼續向本計劃開立的個人賬戶繳納費用,將由本計劃受托人管理。

5.7計劃參與人退出本計劃後,可以停止履行本計劃約定的繳費義務,企業為該參與人所做的繳費也將停止;本計劃終止後,企業可以停止履行本計劃約定的繳費義務,計劃參與者也有權停止個人繳費。

5.8付款時間和轉賬方式

5.8.1企業應在每月工資發放期間(月初、月中或月末)繳納企業繳費和匯繳個人繳費。其中,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計劃參與者的工資中直接扣繳。

5.8.2企業將繳納的企業和個人繳款直接匯入托管人開立的委托財產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章企業年金待遇的支付和轉移

6.1計劃參與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享受本計劃的企業年金待遇:

6.1.1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辦理退休手續;

6.1.2喪失工作能力;

6.1.3退休前去世;

6.1.4出境定居。

6.2申請本計劃的企業年金福利。

6.2.1符合6.1.1和6.1.2條件的計劃參與者:

6.2.1.65438+

6.2.1.2申請時需要如實、完整、準確地填寫《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申請表》並提供受托人要求的全部資料,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原工作單位證明、個人銀行賬戶信息等。

6.2.1.3不能提供原工作單位證明的,必須由本人申請,經受托人同意後方可取得。

6.2.2計劃參與者會議6.1.3:

6.2.2.1由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死亡發生地醫院出具證明,由證明指定的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請,受托人核實後指令受托人壹次性出具。

6.2.2.2地區的計劃參與者死亡,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死亡,或者指定受益人不能行使受益權的,由其遺囑繼承人(計劃參與者已另立遺囑的)或者法定繼承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繼承順序繼承。

6.2.3計劃參與者會議6.1.4:

必須由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由本人或參與者授權的代理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請,經受托人核實無誤後,由受托人指令受托人壹次性發放。

6.3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符合6.1.1和6.1.2的計劃參與人:

6.3.1.1按個人賬戶積累額(含本息分紅)支付。參與人可選擇壹次性領取、分期領取或轉移領取商業保險年金,由受托人指令受托人按約定方式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

6.3.1.2在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當年開始喪失勞動能力後,可隨時開始支付待遇,但不得遲於當年12月31日。

6.3.1.3計劃參加者個人賬戶累計金額超過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0倍的,可以不壹次性領取,可以選擇分期領取或者轉入商業保險年金。

6.3.1.4壹次性繳納60個月以上的個人繳費,不得壹次性領取,可分期領取或轉入商業保險年金。

6.3.1.5計劃參與者死亡時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繼承人壹次性領取全部余額。

6.3.2計劃參與者會議6.1.3:

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受益人或者繼承人已加入其他企業年金計劃的,可以要求將本計劃參與者的個人賬戶累計金額全額轉入受益人或者繼承人的企業年金計劃個人賬戶。

6.3.3計劃參與者會議6.1.4:

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壹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的積累額。

6.4計劃參與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對其個人賬戶中記錄的累計金額進行控制和處置的權利自以下時間之壹自動開始,無論計劃參與人是否申請支付企業年金福利或是否已經開始支付企業年金福利:

6.4.1計劃參與人達到退休年齡的日期;

6.4.2計劃參與人辦理退休手續後的第壹天;

6.4.3計劃參與者喪失勞動能力之日;

6.4.4計劃參與者的死亡日期;

6.4.5計劃參與者獲得出境定居相關批準文件之日。

從上述時間起,企業和除計劃參與者、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從個人賬戶轉出資金。

6.5受益人的指定和指定的修改

6.5.1計劃參與人可以在計劃申請表中以書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為其死亡後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財產的繼承人。

6.5.2計劃參與者可隨時撤銷或修改指定。變更指定時,填寫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本人或企業交給受托人。

6.6受益人個人賬戶的財產轉移

個人賬戶中計劃參與者繳費部分及其投資收益歸受益人本人所有,但企業為計劃參與者繳費部分的所有權按以下規定確定:

6.6.1正常情況下,退休和死亡的所有權權益為100%;

6.6.2離職時的調動或退出按規定的所有權比例計算:

6.6.2.1離職5年以內的職工,企業繳費比例歸職工本人。

在6.6.2.2,對於離職5年以上、65,438+00年以下的雇員,企業繳費比例屬於雇員。

在6.6.2.3,對於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離職員工,企業繳費比例屬於員工。

第七章基金財產管理

7.1本計劃募集的資金將進行委托管理。

7.2受托人資金管理

7.2.1本計劃募集的年金基金將委托給(法人受托人)進行委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有企業年金基金托管資格的受托人托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委托具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委托具有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服務。

7.2.2受托人有權獲取本計劃所有參與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家庭電話、身份證號、出生日期、與企業勞動關系開始時間、參與本計劃開始時間等。

7.3資金保管

7.3.1受托人應當選擇托管人,並在托管人營業場所以本計劃設立的XX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開立委托財產專用賬戶,用於接收企業和個人的款項。

7.3.2托管人負責基金財產的收取、保管、監管、清算、核算和估值。

7.3.3托管人根據受托人的指令開立委托投資資產專用賬戶,負責監督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是否按照《XX企業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和《XX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運作。

7.4基金投資管理

7.4.1受托人負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投資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投資管理人在投資政策的指導下,在受托人和托管人的監督下,負責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日常投資管理。

7.5基金財產的管理費用

7.5.1委托費用:受托人收取的委托費用從本計劃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具體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的約定確定。

7.5.2賬戶管理費:賬戶管理人收取的賬戶管理費由企業另行支付,具體金額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合同》的約定確定。

7.5.3托管費: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費由托管人從本計劃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支付,具體在《XX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中確定。

7.5.4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人收取的投資管理費從本計劃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具體比例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八章對計劃參與者的信息披露

8.1計劃參與者有權獲得有關本計劃的以下信息:

8.1.1本計劃正式文本及其支付規則;

8.1.2本計劃修改通知或本計劃支付規則及修改後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說明;

8.1.3計劃參與人退出計劃的回復及企業繳費權益確認。

8.2賬戶經理發送的個人賬戶變動信息和余額對賬單將定期發送給計劃參與者。

8.3計劃參與者有權隨時查詢以下事項:

8.3.1個人賬戶余額;

8.3.2個人信息的基本信息;

8.3.3本計劃設立的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

8.3.4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計劃監督和爭議解決

9.1本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接受XX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9.2如果企業和計劃參與方對本計劃個別章節的條款有任何歧義或爭議,企業和計劃參與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XX地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第十章計劃的修改和終止

10.1計劃的修改

10.1.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本計劃將進入修改程序:

10.1.1.1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提出修改本預案;

10.1.1.2方案部分條款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判定無效。

10.1.2計劃修改應基於以下程序:

10.1.2.1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

10.1.2.2修改後的方案草案經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10.1.3每次修改後,修改前計劃規定的義務尚未全部履行的,企業和計劃參與人應當在適用修改後的新計劃前全部履行義務。

10.1.4每次修改後,企業董事會、各計劃參與人及受托人應取得書面修改通知及說明。

10.2計劃的終止

10.2.1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本計劃終止:

10.2.1.1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反對繼續實施本計劃;

10.2.1.2企業破產;

10.2.1.3本方案被勞動保障部門或司法機關判定無效的;

10.2.1.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使得本計劃在新的情況下無法繼續實施。

10.2.2本計劃終止時,除10.2.1.3所列情形外,本計劃設立的個人賬戶、企業賬戶和基金財產仍然有效並繼續存在。

10.2.3本計劃的終止應向XX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書面通知各計劃參與人和受托人。

第三章XI對該計劃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有權沒收合同期內記入參與者個人賬戶的企業出資和投資收益:

11.1.1當前勞動合同期滿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

11.1.2當前勞動合同未滿且未正式解除勞動雇傭關系的,員工自動離職;

因違法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沒收並轉出的這部分無人認領的權益,將歸集到企業賬戶,作為獎勵本企業年金中特定人員的津貼。

11.2本計劃被司法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裁定無效的,企業的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該計劃的參與者有權要求返還自加入該計劃以來的所有個人繳款及其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