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最大限度降低民間融資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特別建議:
1.加強宣傳教育。要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讓人們自覺區分合法民間融資和非法融資。合法與非法民間融資最根本的區別是看是否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是否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如果壹個投資公司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資金來源全部來自幾個股東,貸款利率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風險由股東承擔,就是合法的、有益的,否則就是非法融資。
2.完善監管措施。建議政府經濟金融部門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溝通與合作,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外部監管體系。壹是協調與經濟、商務、金融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系,形成有效認識,清理整頓各類中介機構,讓各種形式的民間金融機構有效發揮積極作用,實現法制化、陽光化、規範化。二是積極推進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將借貸信息納入征信管理體系,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強制借貸雙方承擔數據報送責任,將體系外流通的資金納入有效監管範圍。三是完善預警信息披露、合同訂立和履行、事後追債和司法介入等民間借貸監管措施,加快形成穩定、可控、可預期的民間借貸外部監管體系。
3.積極引導民間資本“脫虛向實”。目前有相當壹部分人,尤其是壹些企業家,認為做實體經濟沒有做。中小企業太難做了,不如趕緊做“錢生意”。從長遠發展來看,民間借貸“正能量”的有效釋放,關鍵在於“脫虛向實”,在實體經濟中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隨著三中全會《決定》的實施,相關行業和領域將逐步放開對民間資本的限制。因此,要充分調動民間資本投資實體經濟的積極性,讓目前暴露風險的民間借貸資金轉化為有用的產業資本。
4.切實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壹方面,政府應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資源配置上繼續向中小企業適度傾斜,通過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其多樣化的資金需求;另壹方面,政府經濟金融部門要協調金融機構加快發展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直接融資業務,促進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有效對接。
5.掌握幾種常見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壹,借給公司還是借給公司老板更安全?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無論是個人之間,還是個人與公司之間,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壹致,約定的利益不超過法律的限度,都是有效的。建議如果借給個人,請他的公司提供擔保;如果借給公司,要求他提供個人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是借款人以“兩證”作為抵押借款的,必須到相應的國土、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查明房產是否有其他抵押。
第三,如果妳通過典當行籌錢,要意識到典當的錢越高越好。典當行手續費是國家統壹規定的,每個月必須交壹定的綜合手續費。借的越多,還的越多,活期不要太長。
第四,信用購買交易中融資風險的防範。在銷售中,難免會有壹些老客戶賒購。賒購的本質也是壹種民間融資行為。如何防範風險?首先,可以在商品購買合同中約定,在支付貨款之前,商品的所有權不轉移,即保留產權;其次,可以在購房合同中要求客戶提供另壹家公司的連帶責任保證,避免客戶無力還款造成的損失;最後,壹定要了解和核實清楚信貸買方的名稱、住所和償付能力,以便必要時對債權采取法律措施。
第五,融資的“保障條款”。親戚朋友開公司工廠,邀請妳加入,約定不論企業盈虧保本保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保底條款違反了聯營活動中*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的原則,屬於無效合同。壹旦發生法律糾紛,合同約定的固定收益除了本金可以返還外,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