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客戶服務宣傳與推介是圍繞投資人需求而展開的,且隨著整個基金銷售業務的實踐不斷發展、修正變化。基金銷售機構應制定客戶服務標準,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程序等業務進行規範。具體工作內容主要涉及如下六個方面:
(1)對以往銷售的歷史數據進行收集、評價、總結,針對擬銷售的目標市場識別潛在客戶,找到有吸引力的市場機會。
(2)在宣傳與推介過程中綜合運用公眾普遍可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主要包括公開出版資料、宣傳單、手冊、電視、廣播以及互聯網等宣傳手段。
(3)遵循銷售適用性原則,關註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收益特征的匹配性。建立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4)在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時,向投資人提供投資人權益須知,保證投資人了解相關權益。及時準確地為投資人辦理各類基金銷售業務手續,識別客戶有效身份,嚴格管理投資人賬戶。
(5)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續服務,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基金的相關信息。基金代銷機構同時銷售多只基金時,不得有歧視性的宣傳推介活動和銷售政策。
(6)規範基金銷售人員行為,產品推介時遵循如下註意事項:對基金產品的陳述、介紹和宣傳,應當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相符,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出現重大遺漏;陳述所推介基金或同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時,應客觀、全面、準確,並提供業績信息的原始出處,不得片面誇大過往業績,也不得預測所推介基金的未來業績;應向投資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同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所推介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