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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

首先,調整對象和時間

65438+2020年2月前已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從20265438+10月1調整。

二、調整方法

(1)壹般調整

1.退休、辭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每人每月增加31元。

2.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為15,低於15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65438+(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本人繳費年限從15年至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2.7元;對於本人繳費超過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4.5元。如果每月增加的繳費年限少於27元,則增加27元。

3.退休、辭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的,增加65438+本人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的0.2%。請參見計算量的分割角度。

(2)適當的傾斜度

1.2020 65438+2月31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日期為準,下同)、75周歲以下、75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下、80周歲以上退休、退職並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月發放23元、32元、41元。

2.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轉業幹部,統壹部署按2021國家年度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將由原渠道收取。

第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省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組織實施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執行,不得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增加傾斜對象。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增加傾斜對象、違規壹次性發放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通報批評問責並責令整改,涉及資金納入管理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擔。

法律依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關於2021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