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穩增長、調結構、控通脹、防風險,合理保持貨幣總量。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繼續降低中小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增加“三農”和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
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金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提高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進壹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參與)
二、引導和推動重點領域和行業的轉型調整。
堅持有扶有控有壓的原則,增強金融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和信息消費、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環境保護等領域的金融支持。確保重點項目和在建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積極支持鐵路、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和其他民生工程建設,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
按照“消化壹批、轉移壹批、整合壹批、淘汰壹批”的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化政策。對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對合理向境外轉移產能的企業,要積極支持其通過境內保外貸、外匯人民幣貸款、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方式增強跨境投資經營能力;對實施產能整合的企業,通過探索發行優先股、開展定向M&A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兼並重組。對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通過保全資產、轉讓不良貸款、核銷貸款損失等方式支持退市。
嚴禁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信貸和直接融資,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負責)。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第三,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服務網點。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咨詢等綜合金融服務。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
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適度放開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擴大小微企業境內融資來源。適當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貸款容忍度。加強對科技創新創業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爭取小微企業貸款年度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清理規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鼓勵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幫助小微企業增加信貸融資,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範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準貸款轉讓、不準存貸掛鉤、不準貸款收費、不準浮動利潤、不準貸款捆綁、不準轉嫁成本等規定,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量和價格、效用功能和優惠政策,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負責)。負責職責分工)
四、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
優化“三農”金融服務,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發揮直接融資優勢,推進農業現代化步伐。鼓勵農業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的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創新服務方式,努力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業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和農產品批發商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努力確保“三農”貸款年均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去年同期。
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大中型農業機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支持農業銀行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縣級“三農金融部”逐步擴大試點省份範圍。支持中央批準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等負責)。負責職責分工)
五、進壹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
加快完善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優化信用卡消費環境,擴大城鄉居民用卡範圍。積極滿足居民家庭在首套自住住房、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遊等服務性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逐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城市範圍,培育壯大新的消費增長點。加強個人信用管理。
根據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等群體的消費特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匹配性和適應性,促進消費升級。(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銀監會等參與。)
第六,支持企業“走出去”
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進壹步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逐步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進壹步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改進外債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徑外債管理體系。
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凈額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外匯儲備運用方式,拓展外匯儲備委托貸款平臺和商業銀行轉貸款渠道,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為外匯用戶提供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參與)
七、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進壹步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並購等各項制度。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準入標準。將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到全國。規範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穩步擴大公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
規範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探索發展M&A投資基金,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產品創新,促進創新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加快完善期貨市場建設,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品種創新,進壹步發揮期貨市場在定價、分散風險、套期保值和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等方面的作用。(證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八、進壹步發揮保險的作用。
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推廣菜籃子工程保險、漁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房保險等新型險種。建立和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鼓勵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資、經營、勞動、就業等壹攬子保險服務。深化科技保險工作。
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推廣試點,推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發展。拓寬保險覆蓋面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進壹步發揮保險在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的積極作用。(由保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外匯局參與)
九、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金融機構,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業務領域和業務範圍上實施差異化準入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評價體系,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廣覆蓋、差異化、高效化的金融服務。(銀監會牽頭,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參加)
X.嚴格防範金融風險
深入排查各類金融風險,及時進行壓力測試,動態分析可能的風險觸點,及時鎖定、防控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繼續遵循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等風險。認真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名單制管理,嚴格防控房地產融資風險。
按照理財與信貸業務分離、產品與項目壹壹對應、賬戶單獨管理、信息公開透明的原則,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加強行為監管,嚴控風險。高度關註並積極化解“兩高壹剩”(高能耗、高汙染、產能過剩)結構調整過程中暴露的金融風險。
防範跨市場、跨行業金融風險,防止民間融資、非法集資、國際資本流動等風險向金融體系蔓延。支持銀行轉讓不良貸款,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主動及時消化吸收風險。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加強引導,防止處置不當引發新的風險。
加快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社會信用文化,為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創造良好環境。(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