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壹次性或分期領取。
2.員工出國定居,可以壹次性領取。
3.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壹次性或者分期支付。
4、退休前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申請壹次性領取。
建立企業年金的條件是什麽?
1、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有相應的經濟負擔;
2.企業和職工通過集體協商決定建立企業年金,然後制定企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送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3.企業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則。企業年金計劃備案後,企業和職工統稱委托人如下:企業年金受托人應當選擇法人受托人或者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綜上所述,委托管理合同簽訂後,受托人應當委托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托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協同工作,實現企業年金基金合法合規運營和保值增值。
法律依據:
《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領取企業年金:
(壹)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按月、分期或者壹次性從個人賬戶中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個人賬戶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資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領取待遇,享有相應的繼承權;
(二)出國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