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的客戶權益須知至少應包含哪些內容?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的客戶權益須知至少應包含哪些內容?

近年來,面對公眾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我國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投資需求,提高居民財產性收入,為客戶管理資產、優化資產配置提供靈活便捷的選擇,提供了豐富多樣的銀行金融產品,成為社會投資和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迅速,產品設計、營銷方式、營銷手段和投資管理不斷創新。與此同時,發展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也暴露出來,甚至出現了銷售誤導和錯誤銷售,損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和銀行的聲譽。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從三個方面明確規定:壹是要求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進行專頁風險揭示,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聲明、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和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舉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況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聲明復印件等內容。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客戶權益須知專頁,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第三,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理財產品銷售中強調“風險匹配原則”,主要基於兩方面考慮:壹是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認真地開展理財產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第二,為了防止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商業銀行要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按照風險匹配原則,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是制定《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據此,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壹定的標準對理財產品和客戶的風險進行評級,將具有壹定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銷售給風險承受水平相同或更高的客戶,實現真正的風險匹配,避免銷售誤導。根據《辦法》,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根據客戶的年齡、財務狀況和投資經驗評估風險承受能力。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時,銀行應調整評估結果。對於商業銀行,銀監會要求理財產品的開發設計應體現風險可控、成本可計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商業銀行必須提前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可控風險”),明確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可計算成本”),在產品銷售時充分揭示風險,在產品存續和終止期間充分披露信息(“充分信息披露”)。同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未經市場分析預測、風險控制計劃、風險評級和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更多財經資訊,請關註公眾微信號:財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