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為重傷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壹標準。
第二條。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第三條評估傷害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分析傷害情況。損傷程度包括損傷時的原發性病變、與損傷直接相關的並發癥、損傷引起的後遺癥。鑒定時,應根據當時的傷情和傷情後果或結局,綜合分析,綜合評價。
第四條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是法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是司法機關委托或者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情況,查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條損害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肢體殘疾
第六條肢體殘疾是指因各種損傷因素導致肢體缺失或雖肢體完好但功能喪失。
第七條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a)任何壹只手的拇指缺失多於指間關節;
(2)壹手除拇指外任意三指缺失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雙手除拇指外任意四指缺失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3)缺失任意兩根手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缺失的;
(五)缺失壹足第壹趾及其他任意兩趾,或者除第壹趾外缺失壹足四趾;
(六)雙足缺失五個以上腳趾;
(七)任壹足第壹趾及其相連跖骨缺失;
(八)壹只腳除第壹趾外,缺失任意三趾及其相連跖骨。
第八條肢體雖完好,但已喪失功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肩關節強直畸形或關節活動範圍喪失50% (1分);
(2)肘關節受限於伸直位,活動範圍小於90度或受限於功能位,活動範圍小於10度;
(3)肱骨骨折並發假關節和畸形愈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僵硬在旋前或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造成腕、掌或手指嚴重功能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造成腕、掌或手指嚴重功能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關節活動度喪失50%;
(八)掌骨、指骨骨折影響初級功能,無法握持手指和物體;
(九)拇指攣縮畸形,無法指和握東西;
(十)壹只手除拇指外,其他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伸指和握東西;
(十壹)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關節活動度喪失50%;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屈曲30度以上或關節活動度喪失50%;
(13)膝關節兩側交叉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功能嚴重受損;
(14)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關節活動範圍喪失50%;
(十五)股骨幹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愈合縮短5厘米以上,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愈合、股骨頭壞死或愈合異常嚴重影響下肢功能的;
(十七)脛腓骨骨折並發假關節,畸形愈合縮短5厘米以上,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肱骨、尺骨、股骨、脛骨、腓骨)開放性和閉合性骨折合並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瘢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並喪失50%的活動能力;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壹)損傷肢體重要血管,造成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的。
第三章外觀損壞
第九條毀容,是指毀容他人面部(3)導致明顯毀容、醜陋或者功能障礙。
第十條眼睛損傷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壹)壹只眼球喪失或萎縮;
(2)兩側眼瞼下垂完全遮蓋瞳孔;
(3)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部;
(4)壹只眼損傷致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顏面;
(5)壹處眼眶骨折明顯塌陷。
第十壹條耳廓損傷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1)壹側耳廓缺損達到50%或雙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壹耳60%;
(二)耳廓明顯變形造成缺損。
第十二條鼻部缺損、塌陷或扭曲造成明顯變形。
第十三條口唇損傷顯著影響五官。
第十四條。顴骨損傷導致張口度(上下門牙距離)小於1.5cm;顴骨骨折錯位愈合導致面部明顯變形。
第十五條、下頜骨和顳下頜關節損傷是指下列情況之壹:
(1)上頜骨骨折導致面部明顯變形;
(二)七顆以上牙齒脫落或折斷;
(3)顳下頜關節損傷導致張口度小於65438±0.5cm或健側下頜骨偏離患側,導致下面部明顯不對稱。
第十六條其他外觀損害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面部外傷遺留明顯塊狀疤痕,單個面積大於4平方厘米,兩個面積大於7平方厘米,三個以上總面積大於9平方厘米,或遺留明顯條狀疤痕,單個長度大於5厘米,兩個累計長度大於8厘米,三個累計總長度大於10厘米,造成眼瞼、鼻、唇、頰等部位毀容或功能障礙。
(2)面神經損傷造成壹側面肌麻痹,導致眼瞼閉合不全,口歪斜。
(三)面部有片狀小疤痕、明顯色素沈著或明顯色素減退,覆蓋面部面積30%的外傷。
(4)面部及頸部二度以上深度燒燙傷造成瘢痕攣縮,顯著影響面部或頸部活動。
第四章喪失聽力(4)
第十七條損傷後壹耳聽力損失在965438±0分貝以上。
第十八條損傷後雙耳聽力損失60分貝以上。
第五章喪失視力[5]。
第十九條視力喪失造成的各類損害是指下列情形之壹:
(壹)受傷後,壹只眼睛失明;
(2)損傷後雙眼視力低下,單眼視力2級。
第二十條視野缺損造成眼外傷或顱腦損傷(視野半徑小於65438±00度)。
第六章其他器官功能的喪失
第二十壹條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是指除聽覺、視覺以外的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功能嚴重障礙。《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眼外傷或者顱腦損傷造成的無法恢復的復視,影響工作和生活的。
第二十三條上下頜骨骨折或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如舌損傷等。)造成語言、咀嚼或吞咽能力明顯障礙。
第二十四條喉外傷造成不可恢復的失音和嚴重聲音嘶啞。
第二十五條咽、食管損傷伴瘢痕狹窄導致吞咽困難。
第二十六條鼻、咽、外傷遺留瘢痕狹窄導致呼吸困難[6]。
第二十七條雙側乳房損傷的婦女喪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條腎損傷合並腎性高血壓和嚴重腎功能不全。
第二十九條輸尿管損傷造成狹窄引起腎積水和嚴重腎功能不全。
第三十條尿道損傷左尿道狹窄造成排尿困難和嚴重腎功能不全。
第三十壹條肛管損傷造成嚴重大便失禁或嚴重肛管狹窄。
第三十二條骨盆骨折導致盆腔器官嚴重功能障礙。
第三十三條子宮及附件損傷並發內生殖器萎縮或影響內生殖器發育。
第三十四條陰道損傷累及外周器官,造成瘺管或瘢痕形成,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第三十五條陰莖損傷造成陰莖缺損、嚴重畸形,造成嚴重功能障礙。
第三十六條睪丸或輸精管損傷喪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對人體健康的重大傷害
第三十七條其他對人體健康的重大傷害,是指在傷害發生時危及生命或者在傷害過程中能夠造成生命危險的並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傷害。
第壹節顱腦損傷
第三十八條頭皮撕脫傷覆蓋頭皮面積達25%,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導致頭皮失去生存能力,覆蓋25%的頭皮面積。
第三十九條顱骨骨折(如線形、凹形、碎形等。)伴有腦實質和血管損傷,有腦受壓癥狀和體征;硬膜破裂。
第四十條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壹條顱底骨折長期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腦脊液漏。
第四十二條顱腦損傷發生昏迷(30分鐘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征,如癱瘓、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顱腦損傷,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第四十四條顱腦損傷致硬膜外血腫、硬膜下血腫或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第四十六條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顱腦損傷造成除嗅神經以外的其他顱神經損傷且難以恢復的。
第四十八條顱腦損傷引起的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顱腦損傷致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癥狀和體征,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瘺、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第二節頸部受傷
第五十壹條咽喉、氣管、頸部、口底及其鄰近組織的損傷導致呼吸困難。
第五十二條頸部損傷造成壹側頸動脈、椎動脈血栓形成,頸動脈動靜脈瘺或假性動脈瘤。
第五十三條頸部損傷累及臂叢神經,嚴重影響上肢功能;頸部損傷累及胸膜頂部,導致氣胸和呼吸困難。
第五十四條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引起嚴重功能障礙。
第五十五條胸導管損傷。
第五十六條咽、食管損傷引起局部膿腫、縱隔炎或敗血癥。
第五十七條頸部損傷導致異物存留於頸部深部,影響相應組織器官的功能。
第三節胸部受傷
第58條胸部損傷致血胸或氣胸,出現呼吸困難。
第五十九根肋骨骨折導致呼吸困難。
第六十胸骨骨折引起呼吸困難。
第六十壹條胸部損傷引起縱隔氣腫、呼吸窘迫綜合征或氣管、支氣管破裂。
第六十二條氣管、食管損傷引起縱隔炎、縱隔膿腫、縱隔氣腫、血氣胸或膿胸。
第六十三心傷;胸部大血管損傷。
第64條胸部損傷致膿胸、肺膿腫、肺不張、支氣管胸膜瘺、食管胸膜瘺或支氣管食管瘺。
第六十五條嚴重胸壓導致血液循環障礙、呼吸運動障礙、顱內出血。
第六十六名女性乳房缺失。
第四節腹部受傷
第六十七條胃、腸、膽系統穿孔和破裂。
第六十八條肝、脾、胰等器官破裂;這些器官因損傷形成血腫和膿腫。
第六十九條腎破裂;尿液外滲需要手術治療(包括腎動脈栓塞)。
第70條輸尿管損傷導致尿外滲。
第七十壹條腹部損傷引起腹膜炎、敗血癥、腸梗阻或者腸瘺。
第七十二條腹部損傷造成腹腔積血,需要手術治療。
第五節骨盆損傷
第七十三條骨盆骨折嚴重變形。
第七十四條尿道斷裂和破裂必須通過手術修復。
第七十五條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條陰囊撕脫傷範圍達到陰囊皮膚面積的50%;雙側睪丸缺失。
第七十七條損傷導致子宮或其附件穿孔或破裂。
第七十八條孕婦的傷害造成早產、死產、早期胎盤早剝、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的。
第七十九條幼女外陰或者陰道受重傷的。
第6節脊柱和脊髓損傷
第八十條伴有脊髓損傷或多處脊神經損傷的脊柱骨折或脫位。
第八十壹條實質性脊髓損傷影響脊髓功能,如肢體運動功能、性功能或大小便嚴重梗阻。
第七節其他傷害
第八十二條燒傷和燙傷。
(1)成人燒燙傷總面積(不含壹度燒燙傷面積,下同)30%以上或10%以上有三度;兒童總面積在10%以上或5%以上。燒燙傷面積低於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震驚;
2.吸入有毒氣體中毒;
3.嚴重呼吸道燒傷;
4.並發癥導致嚴重後果;
5.其他類似上面列舉的情況。
(2)特殊部位(如面部、手部、會陰等)深二度燒燙傷。),嚴重影響外觀和功能的,參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三條凍傷造成的耳、鼻、手、足等部位壞死和嚴重功能障礙,參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電擊傷伴有嚴重並發癥或左心功能障礙的,參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物理、化學或生物因素造成的損傷,導致嚴重器官功能障礙的,參照本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損傷導致異物存留於腦、心、肺等重要器官。
第八十七條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條皮下組織出血範圍占全身表面積的30%;肌肉和深層組織出血,伴有並發癥或嚴重功能障礙。
第八十九條損傷引起的脂肪栓塞綜合征。
第90條損傷導致擠壓綜合征。
第九十壹條各種原因引起的呼吸障礙,伴有並發癥或遺留功能障礙的窒息征象。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損害,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標準的相應規定認定。
前款規定的鑒定應當由地(市)級以上法醫鑒定機構作出或者復核。
第九十三條三處以上傷害接近本標準相關規定,可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為重傷與否。
第九十四條本標準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九十五條本標準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鑒定。
第九十六條本標準自1990年7月起施行。1986發布的《重傷鑒定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準實施前,已作出鑒定尚未作出判決的,仍適用1986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試行)》。
“嚴重人身傷害鑒定標準”說明
⑴關節活動範圍的認定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來判斷,可參考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範圍值,綜合分析後作出。檢查時,需要了解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的活動範圍進行比較。
(2)指指活動是指拇指指腹與其他手指指腹相關的動作。
⑶面部的範圍是指前額發際線與下頜骨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前額、眼眶、鼻子、口唇、下巴、顴部、臉頰、腮腺咬肌、耳廓。
⑷聽力損失的鑒定方法:
①聽力檢查應使用純音聽力計,以空氣電導為標準,聽力水平的單位為分貝(db),壹般采用500、1000、2000 Hz三個頻率的平均值。這個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言語的聽閾。
②聽力損失在25分貝以下應該屬於正常聽力。
③損傷後雙耳聽力損失計算如下:
(好耳聽力損失×5+差耳聽力損失×1)除以6。計算的結果是,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就是重傷。
④老年聽力障礙矯正,從60歲開始,每年遞減0.5分貝。
⑤當鑒定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幹誘發電位等。)來測聽力。
⑸視力障礙的鑒定方法:
(1)凡裸眼視力受損或帶鏡片(包括隱形眼鏡和針孔鏡片)的遠距視力能達到正常視力範圍(0.8以上)或接近正常視力範圍(0.4-0.8)者,不視為視力障礙。視力障礙的分類見下表(0.3以下):
視覺障礙
低視力和盲人分級標準
最好矯正視力。
最佳視力低於最低視力,等於或好於低視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數)
盲板3 0.05 0.02(壹米分度)
4 0.02感光度
5沒有光感
如果中心視力良好,視野變窄,以註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且大於5,為3級;半徑小於5的為4級。
評定視力障礙,要以“遠視”為標準,參考“近視”。
②中心視力檢查法:使用通用標準視力表檢查遠視和近視。對於顱腦損傷患者,應檢查中心暗點、生理盲點和視野。復視者應詳細檢查,分析復視的性質和程度。
③當鑒定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視覺電生理)進行視力測定。
[6]呼吸困難是由於需要通氣量超過呼吸器官的通氣能力而引起的。癥狀:氣短、氣不足、胸悶不適。體征:呼吸頻率增加,振幅加深或變淺,或伴有異常周期性節律、鼻翼扇動、發紺等。實驗室檢查:
①動脈血氣分析顯示動脈氧分壓可低於8.0 kpa(60 mmhg);
②胸部X線檢查:
③肺功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