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上常用的私募基金有兩種,壹種是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為基礎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壹種是以* * *投資股份公司為基礎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國內比較流行的私募基金壹般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
從法律性質上看,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質上是壹種信托法律關系,其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基金份額購買人)和受益人(壹般為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通過合同(信托合同)將信托基金委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個人名義運用基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或者實業投資。投資收益由份額持有人分擔,投資損失也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分擔。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約定領取報酬。在我國調整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之前,可以參照《信托法》的相關規定對此類私募基金進行監管。
由於缺乏系統的法律規範,我國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潛在風險,甚至成為壹些不法分子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私募基金常見的有兩種:非法集資和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公眾,手段多為詐騙,通過承諾高回報、高利率的方式欺騙公眾誘導其投資。欺詐是法律禁止的最重要原因。壹般來說,私募基金的目標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的門檻普遍較高。涉及資金金額要有壹定規模,比如654.38+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 * *壹起投資,* * *享受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承諾高比例的保證收益,則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將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支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於風險收益,不應該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就是非法的。
綜上所述,私募基金的設立如果符合我國信托法的規定,其合法性應該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得違反現有法律的相關規定。